物业公司赖帐不还转财产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
2012-11-05 16:05: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 | 作者:唐彩寿 叶伟
  11月5日,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方奔走调查,查获重要财产线索,迫使被执行人萍乡某物业公司立即履行了拖欠已久的劳动费用。

  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萍乡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萍乡某物业公司应给付黎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工资、经济补偿金三项共计15170.9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做通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在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萍乡某物业公司慢怠履行,并在后期剩余7000余元时拒绝继续履行。

  法院开始依法强制执行,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后,该公司帐户已无往来变动,执行法官意识到被执行人似乎是有预谋的拒绝履行。为此,执行法官们开始了对本案所有情况的梳理。首先对该公司所有资金往来进行了摸底,了解到该公司每月定时发放工资的时间;其次根据该公司可能转移财产的方向进行了逐一调查了解,将目标确定在该公司财务李某的身上。在经过执行法官到工商、银行、公安部门多步调查后,最终查实该公司为逃避本案执行,自2012年1月13日起就不使用其公司在银行的账户,而将公司存款存入其公司出纳李某在银行的个人帐户。为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于2012年10月29日即该公司每月发放工资的时间内将李某个人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将执行裁定送达至萍乡某物业公司及李某,此时该公司段经理迟疑后露出很不自然的笑容,承诺第二天履行剩余的全部义务。

  2012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黎某接收了法院转来的执行款7000余元,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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