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商事一审裁判文书改革的几点思考
2013-07-01 15:55: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梅
  现在一审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格式还是沿用1992年试用的格式,程式化、公式化程度较高。在随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实务者提出为了使法院裁判文书更加公开和透明,需要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列举和分析,以体现法院对证据材料的质证和认证过程。这个观点也得到许多实务者的赞同并渐渐推行。但这样一来,就大大地增加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工作量。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激增,每个办案法官平均每年需结200至300多件案,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法官不堪负重,当事人迟迟拿不到裁判文书,心里也颇有怨言。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提上日程。

  一、改革民商事一审裁判文书的必要性

  92年裁判文书样式不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一律分为这几个部分:即为首部、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法院认为和尾部,并且要求,在写明原告诉称后面还要罗列其所提供的证据名称1、2、3、4……,写明被告辩称后也要罗列其提供的证据名称1、2、3、4……;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之前还要把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先写出来,然后就争议的部分先对各方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进行表述,一会儿写原告对被告的证据2怎样怎样,法院怎样认定;一会儿又写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2或者证据4怎样,人们看到后面时往往都忘记了原告提供的证据2或者被告提供的证据4是什么,想知道的话只好再回头查看。按这种要求写出来的判决书普遍有三四千字,多的甚至有七八千字,不要说当事人,就是有着多年法律工作经历的法官看起来都觉得头晕。而写作的法官却是写得非常累,但老百姓看得也累。因此,民商事一审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

  二、因案而异,制定新的民商事一审裁判文书样式

  外国法院的判决书也有一定的格式,但格式比较简约,要求也不太严格,还有填充式的判决书,不填事实,也不填理由,当事人接到此类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的却极少。目前,我们需改革的裁判文书应为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因被告方或者第三人去向不明而公告送达的事实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而适用普通程序疑难复杂的还应适用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制作。因此,应针对类型化民商事案件制定一审裁判文书的新样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去年已开展了这方面的调研和试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他们不再固守传统的裁判文书样式,而是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适用令状式判决书或者要素式判决书或者是表格式判决书,有的案件开庭后半个小时当事人即可拿到判决书,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得到当事人、律师的好评。

  三、类型化民商事案件一审裁判文书的主要类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知识的增长,各类具有群体性质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这些案件除了原告(或者被告)不同外,其他因素如被告、法律关系、基本事实、诉讼请求等都相同或类似,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拖欠劳动报酬等案件,法院都会对系列案件采用合开庭、分开判决的方式,但制作判决书时需耗去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是使用电脑制作和粘贴,也要认真细致地校对每一处该改动的地方,稍不小心就会出现差错。还有一些案件如因房屋所有人去世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因银行存款所有人去世而需取款手续,继承人之间原本并无争议,但相关部门要求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而如果有表格式的判决书或者证明式的判决书,既能减轻法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有效避免差错。因此,应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案件类型,制定相应的裁判文书样式,如借款合同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离婚案、劳动争议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案等,而不是所有民商事案件都是一个模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的有令状式判决书、要素式判决书和表格式判决三种,令状式判决书适用范围是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速裁案、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案、按揭拖欠案、拖欠物业费案、房屋租金案及工伤保险待遇案等,这类判决书仅有当事人和代理人称谓及判决主文。要素式判决书除了当事人、代理人的称谓外,要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主要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交通事故案、婚姻家庭案等。表格式裁判文书即是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附表格列举金钱给付项目。通过对比,用新的裁判文书样式制作出来的裁判文书,篇幅或减少一半,法官节省一半的时间。

  在提倡办案质量与效率并重的今天,如何把握好质量与效率的关系也还在探索之中,我们不妨尝试从简单的案件中要效率、从疑难复杂案件中要质量这一理念,改革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争取花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化的司法效能。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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