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惩戒制度 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
最高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
2013-07-19 15:38:06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罗霄 摄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 罗霄 摄
  • 记者现场提问 罗霄 摄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点击查看直播页面)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息将统一按此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具有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以及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将被曝光。


        据悉,这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地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还将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遭遇瓶颈。


        《规定》同时规定了救济程序,明确指出,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由自然人本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关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规定》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符合条件应予删除的信息,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及时从名单中删除,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五起涉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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