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去哪儿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工作侧记
2014-03-07 16:54: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艳艳
法官向申请人李某解释执行依据
  日前,为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来院当事人进行了一项调查统计,发现部分群众反映存在“打电话没人接听”、“来法院找不着执行法官”的现象,此外“执行难”成为群众抱怨最多的问题。“执行法官去哪儿了?”带着这样的问题,3月6日上午,笔者跟随房山法院执行二庭的法官刘新、任海鹏外出执行,希望通过走进执行法官最真实的工作状态来找到答案。

  出发

  3月6日早上刚过8点,执行法官刘新和任海鹏就在办公室忙开了,规范好着装,戴上执法仪,整理需要携带的案卷、文书材料等等。两位法官还都自备了一个大水杯,“这出门可能就是一天半天的,要是进了大山,如果不带水,可能连口水都喝不着,”刚调入执行庭工作半年的刘新说。以前刘新法官在审判部门,平日里的工作地点大都在办公室、法庭,所以刚来执行庭特别不习惯,尤其是每天老得往外跑,很少有闲下来安静地在办公室待着的时候。

  一切准备完毕后,刘新和任海鹏法官抱着十来本卷就出发了。“法官,您带的这些案卷是随机挑选的吗?”刘新告诉笔者,在挑选时是很有“讲究”的。首先,相互关联的案件比较适合一起处理,比如今天刘新法官就带了涉及到7名工人申请同一个被执行人的案卷,其次在挑选时还要注意将地点距离较近的案子放到一起,以提高工作效率。“在出门前,我们就已经有了一天的工作安排和思路了,”刘新法官笑着说。

  第一站

  在与执行法官交流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执行公务车已经驶入了狭窄的乡村公路,很快就到了今天执行的第一站——房山区闫村镇大十三里村村委会。进了村委会,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后,村委会工作人员配合地找来了村书记。原来,执行法官是来寻找拖欠7名工人工资款的“跑路”包工头陈某来了,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陈某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等关键信息,法官希望能通过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

  2012年3月至同年6月,张某等七人受雇于陈某为其建筑队提供劳务,张某的工种为瓦工,日工资为160元,双方约定按季度付款。截止到2012年6月7日,张某共拖欠张某劳务费3890元。经张某索要,陈某于2013年2月6日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3年5月1日付清欠款。陈某未按期支付劳务费,后经张某多次索要亦未支付。陈某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陈某应支付张某等七名工人千元不等的劳务费,共计38545元。因陈某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额外支付2300余元的利息。

  通过与村书记的交流,执行法官了解到陈某已经与妻子王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将位于大十三里村的房屋给王某,且这笔劳务款的发生是在两人离婚之后。执行法官告诉笔者,如果这样的话法院就不能对该房采取查封措施,但谨慎起见,他们会前往民政部门查询陈某的婚姻情况。村书记还说,陈某常年在外,只是在村里有户口,其实早已不在村中居住了。被执行人找不着,村里的房又归前妻所有,怎么去茫茫人海找人哪?笔者在一旁叹气,被细心的刘法官察觉,刘法官安慰说,“没事,这找不到人都是常事,执行工作得一步一步走,我们今天最大的收获就是查到了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回头就能开始我们的‘四查’(查房、查车、查存款、查证券)了。而且,随时可能发现被执行人的踪影,找到了人,我们的执行工作往往就会有突破。”

  和刘法官一起的任法官接着话茬,说:“可是就是有好些申请人着急呀,不了解我们的工作流程,说我们干活没效率、不尽心,甚至还误解我们拿了被执行人好处。不过,他们的心情我们理解,这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还拿不回钱,搁谁都急。”

  第二站

  和两位法官说着,我们已经走出了村委会,前往第二站——房山区窦店镇瓦窑头村一药店,目的是找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欠款人杨某。2012年5月2日,杨某向原告边某借款7万元,2012年5月7日,杨某向边某借款5万元,2012年5月8日,被告杨某向原告边某借款1万元,2012年6月5日,杨某向原告边某借款2万元。2012年6月6日,杨某向边某借款4万元,2012年6月19日,被告杨某向边某借款5千元,以上借款由边某以银行转账及存款的方式转至杨某指定的账户。2013年1月3日,杨某为边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有杨某向边某借款19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25日。此后,边某多次向杨某索要,但杨某一直未还。杨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偿还边某借款19.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拿到胜诉判决书的边某一直没有找到杨某,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位于窦店镇瓦窑头村的这处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杨某,一进药房,只见一位中年妇女和一个驼背、走路有点瘸的老太太在店中。原来,这位中年妇女是杨某的妻子汪某,老太太是杨某的岳母。见法官进店,汪某似乎早有心理准备,絮絮叨叨地说着杨某已经两年时间不着家了,很多债主上药店来要钱,她也没有办法,现在唯一有的就是这个药店,但药店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拍卖,她应该得到一半的拍卖款。“我还要养八个月大的儿子呢,”汪某开始吐苦水。法官通过观察,发现无法从汪某处得到更多线索,法官做了笔录后便离开了药店,又匆匆奔向今天上午的第三站,此时已经是上午十点半了。

  第三站

  执行公务车驶过一段不太平坦的小路,左拐右拐,终于到达第三站——房山区城关街道南街村大马家胡同,目的是为了解决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

  李某与赵某住的平房相邻,两家共用一条宽3.15米的东西向走道。李某一家出入从赵某家门前经过。2012年9月,赵某开始在其门前走道内进行建设,李某不允许,由此两家老邻居产生了矛盾。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南街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也没有结果,李某向有关部门反映,最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先后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赵某在十五日内改正,但赵某未在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改正。2013年1月,李某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赵某立即将建在他家院外走道内的构筑物拆除,恢复道路通行。经过法院现场勘测,赵某在其门前的共用走道内建起了长10.3米、宽2.75米、高2.95米的构筑物,该构筑物地面为水泥铺面且该构筑物东端距李某家门口5.3米。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在共用走道内建设的构筑物予以全部拆除。可倔强的赵某并未主动拆除,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新法官告诉笔者,对于邻里纠纷的案件,执行法官在做工作的时候通常要先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不能生硬地执行案件,否则案件虽然结了,但邻里关系却无法修复了。今天来到赵某家,就是为了查验赵某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因为在这之前,刘新法官已经跑了很多趟,一遍遍劝说赵某主动将砌的墙拆掉,法官的真诚打动了赵某,赵某许诺一周之内拆掉。如今一周期限已到,用刘新法官的话来说,他是来“收获果实”的。穿过两条胡同,就来到赵某、李某家前,刚走近,就听见了两户人家内传来的狗吠声,让人心里一惊。然而让刘新和任海鹏法官感到欣慰的是,赵某门前砌的那堵墙已经消失了,在地上还能看到一点墙根。

  刘新法官淡淡一笑,走进了李某家。法官没想到的是,在与李某交谈过程中,李某对现状提出了异议。李某称,首先赵某并没有把墙拆除干净,地面上还有一点墙根,其次,由于赵某把他家门前铺成了水泥地,李某家门前地势就偏低,甚至出现了坑洼,在雨季时无法顺利排水。李某和妻子说着说着便将问题转向了对判决书的不满,两位法官便反复地解释如对判决不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可李某和妻子并不理解,李某妻子甚至说赵某家托了关系,执行法官偏心之类的话。就在法官和李某夫妻说话的过程中,赵某的妻子梁某在走道上大骂起来,对丈夫主动拆墙不甘,加之听到了李某说的种种不满,梁某的火“噌”地一下子起来了,在对李某一家的谩骂中,梁某竟然说了句和李某妻子一样的话,说李某家在法院有人,托了关系。“您要是觉得我们办案不公正,您可以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我们,”对于这样的情形,法官很无奈地告诉笔者,其实他们谁也不认识,只是想尽可能好地化解李、赵两家之间的矛盾。

  见两家的情绪激动,越吵越凶,法官便劝两家人多体谅体谅,法官还拿出了手机,蹲下身子拍摄现场情况。见两人情绪有所缓和,法官记录了两家人的意见后,打算离开。“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看来还得来一次,”刘法官说着,箭步走向胡同另一头,又奔向了下一站。

  结语

  因工作安排关系,跟随法官外出体验执行只有短短半天,但基层执行法官的艰辛以及朴实的爱民情怀可见一斑。他们不是“男神”,只是一个极其普通又关联群众生活的群体;他们并不神秘,没有“神出鬼没”的传奇,只是一日日奔波在羊肠小道、乡村公路和大山里;他们没有高坐法台的神圣与威严,有的时候,他们像老乡亲、老邻居一样,站在一条不起眼的胡同里,和百姓唠家常,只为解开他们的心结。

  “执行法官去哪儿了?”

  笔者只想说:“他们一直在路上,努力地,前行着……”

(文中除执行法官姓名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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