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宁代表:应提高有期徒刑上限 解决贪污、受贿定罪存在的问题
2014-03-11 10:17:2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李亚楠 徐博
  “贪污、受贿十几万元和数百万元,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这主要是因为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可适用的量刑幅度过小,不利于从严惩治腐败。”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9日的记者招待会上透露,目前,刑法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为此,蔡宁联合30名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现行刑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调整有期徒刑上限及相关规定,修改贪污罪、受贿罪在立法层面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规定,以从严惩治腐败。

  蔡宁介绍,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他认为,从司法实践看,有期徒刑上限设定为十五年明显偏低。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如果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因为缺乏相应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或就高判处。

  他建议,应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到二十年,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并对各类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后实际最低服刑期限适当予以提高。

  此外,他认为,贪污罪、受贿罪以具体数额定罪量刑,虽具有规定明确、便于操作的优点,但缺陷也比较明显。他说,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危害后果难以简单用数额来衡量,数额之外的其他诸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次数、犯罪对象、行为是否违背职务及违背职务的程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情节容易被忽视。因此建议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法定刑档次;贪污罪、受贿罪的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一个幅度,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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