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后成情侣仍被判强奸
2014-03-17 11:00:37
     中国法院网讯 (张坤)  杨某应邀去朋友家中玩,深夜一时冲动没有把持住自己,与同玩的一初中女生(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后两人结成情侣,但杨某仍犯下了强奸的罪行。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10月16日,瑞昌市某中学初二学生董某因考试没考好,怕家长说她,即离家出走。第二天晚上董某找其同学周某一起在网吧玩,周某在网上联系了其男友严某到家中玩。23时许,董某随周某一道到了周某家中,次日凌晨,严某带上被告人杨某一道来到周某家中,四人同宿一张床。后严某与周某去客厅看电视,被告人杨某即趁机抚摸董某隐私部位,并强行解下其裤子,被告人董某说“不要”,并推开被告人,被告人随之脱下自己的裤子与董某发生了性关系。嗣后,被告人杨某要求董某做其女朋友,董某同意,并告知自己是2000年7月出生。同年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杨某将董某带回自己家中,并在家中先后两次与董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被害人董某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的性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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