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撒铁钉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获刑
2014-03-26 14:38:50
     中国法院网讯 (叶懂 陈梅娟)  被告人胡某生、梁某某、胡某文、何某某在高速路上为逼停一辆面包车而抛撒三角铁钉。近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生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生、梁某某、胡某文、何某某与胡某亮(另案处理)认为一辆“蒙派克”面包车载有走私物品,遂分别驾驶小车从梧州市出发。当日凌晨6时许,胡某文驾驶的黑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到达包茂高速公路广西贺州段同古服务区附近时,超过该辆“蒙派克”面包车,事先到达包茂高速公路广西贺州段贺州东互通出口附近路段。然后胡某生和梁某某便下车,在高速路上等候“蒙派克”面包车出现,胡某文开车出了贺州东出口等候接应,而何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佳美小轿车与胡某亮在“蒙派克”面包车后面进行跟踪。当“蒙派克”面包车准备到达包茂高速公路广西贺州段贺州东互通出口经过胡某生等人守候的路段时,胡某生和梁某某即在高速路上抛撒事先准备好的三角铁钉,欲用破胎的方法迫使“蒙派克”面包车停下来。当“蒙派克”面包车经过此路段时,被胡某生和梁某某抛撒的铁钉刺破轮胎,被迫停在应急车道内。跟在该车后面的何某某和胡某亮看见“蒙派克”面包车被逼停后,胡某亮就联系地方稽查部门对“蒙派克”面包车进行举报。随后,粤UU1076红岩牌半挂车和赣E83477的东风天龙重卡、湘E8C607、川AK543P、粤A09A86小车经过该高速路段时,分别被胡某生和梁某某等人抛撒的三角铁钉刺破车胎。2013年7月1日,梁某某、胡某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生、梁某某、何某某、胡某文在高速路上铺撒铁钉,足以使高速行驶中的车辆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严重威胁过往车辆及车上人员的生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生、梁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文、何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文、何某某是主犯的意见,因与被告人胡某文、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符,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被告人梁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文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生、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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