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六个方面完善公告送达
2016-02-03 15:25: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 作者:王亚明
  公告送达是法院的一种送达方式,但公告送达也存在隐患和风险,如引发再审或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笔者认为,应从六个方面入手对公告送达进行完善。

  一是建立公告送达防范机制。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方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通讯地址、电话、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工作单位等信息,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并让当事人提供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方法,防止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或原告故意隐匿被告地址进行恶意诉讼。

  二是建立严格的公告送达审查制度。为防止公告送达被滥用,应对公告送达进行严格的审查。首先要加强程序审查。严格审查申请公告案件形式上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不适格的及时进行释明或纠正,对于需要追加当事人的及时进行追加,对于不需要参与诉讼的,应建议当事人撤销对其的诉讼。邮寄送达被退回的,应当查清原因。对于离婚案件,要特别严防原告利用被告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制造公告送达机会。其次加强实体审查。将可能公告送达的案件,因被告无法进行答辩、质证,所以法官要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不能对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谨防少数当事人恶意伪造证据,隐瞒事实,趁机获得非法诉讼利益。

  三是灵活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于当事人一方确实下落不明,被送达人杳无音信、亲友同事均不知其下落的情况下,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同时张贴在被送达人住所地。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与家人保持联系但行踪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被送达人原住所张贴公告的办法则可能更为有效、便捷。

  四是建立公告送达风险提示制度。告知原告方被告不到场可能出现的结果及败诉的可能性,从而促进原告方理性诉讼、正当维权。防止因解释不到位,导致原告缴纳公告费又要败诉,从而增加信访风险。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及时告知原告无法送达的原因,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可以让原告对审判结果形成正确预期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五是完善公告送达的案卷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告送达不仅在卷宗中要有反应,而且还要材料齐全、记录完整。要在卷宗中能够充分体现公告送达的必要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为证实采取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公告案件案卷一定要有充分的佐证材料,如邮件退回的单据、载明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的调查笔录、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的工作记录、公告报纸、公告费用发票、公告文稿、公告张贴地点照片、公告事项告知书等,使公告的每个流程在案卷中能够得到充分反映,且与审判程序相互印证。

  六是强化对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的庭审程序。为防止公告送达案件可能引发的申诉再审或信访,必须强化审理公告送达案件法官的责任意识、质量观念,从严对证据把关,保障事实调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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