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初任法官成长路径 夯实法院发展根基
2016-06-01 08:33: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卢祖新
  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个方面开展本轮司法体制改革,首次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让真正能办案、会办案的人进入一线,从根本上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不高、良莠不齐的现状。此种背景下,如何培养和选任优秀的初任法官,为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把好入口关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轮司法改革在推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员额制的基础上,对初任法官的成长路径作出了新的科学合理的设计,下一步,需要结合现实国情与司法实际,有步骤、有计划地稳妥有序推进。

  一、合理设计司改试点方案

  在严格遵循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试点方案和贯彻措施时,应当审慎考虑、充分兼顾年轻的初任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让他们主观上认可改革、接受改革,客观上也确实留有成长进步的空间。一是及时了解回应祈愿,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集中恳谈、一对一交流等形式,了解他们的诉求与祈愿,并将其中合理的部分作为重要考虑因素融合进具体的方案文件中去。二是科学分配法官员额,合理设计选任条件和选任标准,严格以司法能力和专业素养来进行选拔,不搞简单的论资排辈,使年轻的优秀法官能够留在队伍之中。三是合理设置转岗机制,一方面从主观上引导年轻干警树立正确认识和拓宽思路,即使作为辅助人员或是行政人员,一样能够通过协助法官办出精品案件、产出优秀调研成果等方式来发挥自身作用,体现自身价值。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要为辅助岗位和行政岗位转任审判岗位留出道路,年轻干警在从事一定年限辅助工作和行政工作且具备法官资格的情形下,能够通过考试竞争、参与遴选等方式实现“法官梦”,并将其于辅助、行政期间内所取得的司法调研、优秀文书等成果,作为正式任命的重要参考或是加分项目,让其看见希望、充满干劲。

  二、健全完善任前培训制度

  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必须对法律有着足够的领悟能力与适用能力,而这领悟能力与适用能力绝非天生,必须通过艰苦且专门的训练方能拥有。而目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仍然存在着时限严重不足、课程设置空泛、结业考试形式化等弊端,远未实现任前职业培训所应当达到的效果。可从“立”与“补”两个角度来予以健全完善。一是构建司法研修制度,将各省(市)经过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立志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集中起来,统一安排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与省级律师协会分别指定的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全方位实习,实践期结束后再集中进行一定期限的学习讨论,最后统一组织一次结业考试,考试合格且愿意担任法官的,可参加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然后按既定路径逐步成长。二是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一方面要延长培训时限,考虑到期限过长不利于法院工作开展和不与司法研修阶段所学内容相重复的原则,设置在半年左右为宜。另一方面要明确培训内容,注重设置模拟审判、文书制作等实践性课程,让初任法官更快了解和掌握今后将长期从事的工作。此外,还要创新培训方式,由传统的填鸭式培训向互动式、实践式培训转变,逐步推动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集体讨论等为主要形式的教学模式。

  三、探索建立分步养成机制

  本轮司法改革将初任法官成长路径重构为“法官助理→预备法官→初任法官”三个阶段,可针对这三个阶段的特点,探索建立初任法官分步养成机制。首先,在法官助理阶段,积极发挥资深法官作为领路人“传帮带”的积极作用,指导作为未来法官后备的法官助理学会如何审查卷宗、归纳争点、主持庭审、撰写文书等审判基本技能。操作中可参考借鉴各地法院均在探索实行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其次,在预备法官阶段,可采取“体外交流”方式指派预备法官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观摩学习,在此前司法研修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实践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深层次理解和认知。再次,在初任法官阶段,可借鉴域外的“学术助理”制度,将初任法官上派至上级法院从事案例整理、学术研究工作并兼任法官助理工作,既能够提升青年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司法能力,使其从更广视野、更高层面认识和思考问题,也能够为今后上级法院从下一级法院中遴选优秀法官提供人才备选。同时,还可以有效解决上级法院法官助理的来源问题。

  四、全面加强法官职业保障

  法官的职业保障,是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也是全面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的核心,更是优秀人才愿意从事法官工作的关键。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薪酬保障。这是职业保障的前提,能够确保法官的法治梦想与生活水平得以充分兼顾,避免司法不廉。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明确规定法官任职期间薪酬不得减少并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二是身份保障。这是职业保障的核心,能够确保法官在裁判时唯法律之上,独立公正司法。可按照中央已经明确提出的方案,在本人愿意且组织批准的前提下,实行法官延迟退休制度。同时借鉴法国的做法,明确规定除法定事由外,未经法官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职务做出任何调整。三是履职保障。这是职业保障的关键,能够确保法官免除裁判的后顾之忧,提升司法质效。准确理解和审慎适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除因司法不廉、枉法裁判等缘故出现错案应予追责外,法官的正常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五、细化规范公开选拔机制

  开展法官公开选拔,既能够拓展和丰富初任法官来源,也能够促进法律人才的相互流动,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本轮司法改革明确提出将从优秀律师、法学学者以及其他高层次法律人才中选拔法官。在具体设计操作流程时,应当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是选任条件,可细化为:1.拥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律师应当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3.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的法学学者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应当从事一定年限法律工作且具备法学专业的教育经历。二是选任程序,可设计为:首先,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法官并明确选任条件和要求,符合条件的专业法律人才报名参加;其次,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候选名单提交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再次,由法官遴选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学历背景、司法能力等进行审核并从专业角度提出拟任人选报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复次,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人事部门与监察部门从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最后,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后提请人大正式任命。

  (作者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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