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018-02-27 20:14:1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梁晓辉
  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日前公布,建议在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专家认为,此举是对中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向中新社记者说,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对国家政权体系的一个大的改变和增加,在过去“一府两院”的基础上现在增加“一委”,这是属于宪法层面的重大机构改革,必须在宪法中有所体现。

  对此,中国官媒评论表示,从宏观上说,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顺应了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要求,反映了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中共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

  从具体层面看,《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专家认为,这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

  尤其是结合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监察法草案看,杨小军说,这给监察法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根本的遵循。

  “宪法与监察法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宪法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应该成为总章程,而监察法是一个细化的子章程。”杨小军强调,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也理顺了法律间的逻辑关系。

  同时,专家亦指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做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2016年11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幕拉开,以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为首批试点,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去年10月底,在总结三地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前,中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建立起完整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

  评论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中共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杨小军亦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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