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替夫担保贷款未还
家有巨额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获刑半年
2018-04-11 09:25: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严翠
  妻子为丈夫担保贷款,家有巨额财产收入,依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被告人刘某因替夫担保债务后拒不还款,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家住寿县八公山乡的刘某丈夫赵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万元,刘某不识字,由赵某在担保协议上代签姓名,刘某在名字上按了手印。贷款到期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起诉。2013年4月24日,寿县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1235.25元,罚息369.07元,合计51604.32元,其妻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银行多次催要,夫妻俩拒不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到刘某家督促还款,刘某许诺等房屋拆迁拿到拆迁款后还款。经法官调查,刘某家住房属集体土地,不符合处置条件,且夫妻二人除务农外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案件执行暂时搁置。2016年5月25日,刘某与寿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寿县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补偿款37万余元。有了钱的刘某仍不还款,反而借来姐夫李某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将拆迁款存进银行。刘某和赵某很快为儿子支付17万元购买了一处移民迁建房,又为自己盖了套房子。

  在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刘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法官将刘某拒执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刘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后,赵某向法院缴纳了12.7万元的执行标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有隐匿、转移财产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且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判决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