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技术的魅力
——读草野芳郎的《调解技术论》
2018-06-15 09:34: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辽敏
  《调解技术论》的缘起

  《调解技术论》的作者草野芳郎是日本仲裁ADR法学会理事长,曾任日本鹿儿岛地方裁判所所长,日本广岛高等裁判所裁判官。

  45年前,他刚任法官的时候,在日本有这样一句话“不要成为调解法官”。当时大家都认为,“调解法官”是指热衷于调解的法官,是二流法官,这类法官一定是书写判决书的能力不够,才选择调解的。所以,他在初任法官时,便以尽量下判决为宗旨。尽管他非常努力,下了很多判决,但其中仍有不少案件被上诉至上级法院,这让他感觉有些失落。反而在调解取得成功时,当事人会对他道声“感谢”,让他非常开心,感觉到又有了工作的动力。所以,从那时起他就坚信,只有当调解成为纠纷解决的基本手段时,审判的这个舞台才会发生变化。

  之后他开始热衷于调解,虽被称为“调解法官”,却以此为荣。当年,作者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举起调解这面大旗的,而今世事变迁,大部分的日本法官都在积极推进调解。

  作者认为,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独特调解技术,这些调解技术蕴含着法官们的智慧,调解技术可以相互学习、吸收,使之成为法院乃至社会的共同资产。1995年《调解技术论》一书的出版,开创了日本调解实务研究的先河。而时任广岛高等法院法官的草野先生本人也因该书的出版一举成为实务界“调解重视派”的领军人物。

  日本的调解制度

  近年来,ADR在日本也备受重视,尤其是其中的调解,其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在纠纷的解决机制上,调解被认为是与诉讼并行的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在日本,从诉讼的角度来讲,调解可分为法院调解和法院之外的调解,而法院调解又可分为起诉前调解和起诉后调解。

  从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角度来看,日本的调解可以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法院调解。它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

  第二类是法院特聘调解员调解,在日语里被称为“调停”,是指案件还没有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前的调解。这类调解依照所处理案件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当事人遇到民事纠纷可以申请“民事调停”,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官认为“民事调停”更为恰当时,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法院特聘调解员来进行调停,这被称为“交付调停”。

  对于家事案件,法院采取“调解前置主义”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遇到家事纠纷要先申请家事调停,调解不成,才可通过家事审判来解决。从事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工作的是律师,是法院的特聘调解员,而担任调解主任的必须是法官或是调解官。在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中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在诉讼程序中由法官主导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样,都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三类调解是行政调解。它是由行政专门委员会或行政机关对于公害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纠纷、建筑工事及不动产权益纠纷等所进行的调解。

  第四类调解是民间调解。它是由各地的律师协会、司法代书协会、行政代书协会、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等民间机构所进行的调解。

  《调解技术论》的主要内容

  之前日本学界对调解的研究多停留于理念与制度方面,直到草野先生《调解技术论》一书的出版。该书涵盖了调解的运营方式、劝说当事人的技巧、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及其类型、当事人协议的达成方式、法院指导调解程序的方法、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调解运营的理念模式等一系列调解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内容极其丰富,其中又配有实例,可算得上是一本真正的调解实务指南。

  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调解技术需要不断积累提升,需要从实践提炼成理论,从理论孵育发展成更高层次的理论。调解技术还会随着文化的传承、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这也就是调解技术的魅力所在。

  作者在谈调解技术论之前,提出了调解精神论,认为调解是身心的结合,即便掌握了再多的调解技术,如果没有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话,也无法真正地说服当事人。所以说,技术有它的局限性,我们在活用技术的同时,也需要提高自己的精神水准。

  作者将调解技术分为可以普遍运用的基本型和在某种情况下运用的应用型。基本型的劝说技术根本在于对人格的尊重和对当事人的信任。下面根据自己的理解,将作者在文章中阐述的调解技巧介绍如下:

  第一种技巧:与当事人接触时充满诚意。作者认为,对普通民众而言,诉讼也许一生都难得经历一次,非常劳心劳力,所以法官要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充满诚意也不仅仅表现在口头上,还要表现在法官的行动上。

  第二种技巧:满怀热情,坚持不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是一朝一夕产生的,所以法官也不可能三言两语就调解成功。但法官如果满怀热情地进行调解,相信一定会有效果。第一次即便失败,也要找机会进行再次的调解,坚持不懈就一定会有效果。即便调解失败了,对法官来说也是一个宝贵的经验。

  第三种技巧: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感。作者认为,除了交通事故案件外,一般的案件都是熟人之间产生的。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有效沟通,衍生成为纠纷,这时双方已经产生了不信任感。最有效的调解方法就是找出当事人对对方不信任的原因,随着调解的深入,当事人对对方的不信任感就会自然消除。当然,重大复杂的案件,恢复信赖关系需要一些时间。

  第四种技巧:耐心倾听当事人主张。耐心倾听是最重要的技巧,这不仅仅是头脑中的一个认识,而是必须全神贯注地倾听当事人的主张,是身心的全面认同;耐心倾听不仅仅是倾听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诉求背后的原因。

  第五种技巧:注意谈话方式。法官要尽量消除当事人的紧张情绪,缓和气氛。作者调解时的开场白经常是从与案件无关的话题开始谈起。比如对当事人说:“今天的天气真不错啊!”“大老远来的,一定很辛苦吧!”等等。这些话对缓和当事人的紧张情绪有好处。每个法官也有自己的个性,不需要去模仿别人,只要用适合的语言来说,也能打动当事人。

  第六种技巧: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量其心理状态。作者认为,在尝试调解的时候,法官必须顾及当事人的感受。想想如果自己处于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必须要怀着一颗愿意接纳当事人的心,只有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来思考,才会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好方案。

  第七种技巧:现场勘验。“百闻不如一见”。法官实地考察,当事人就会对他产生信任,愿意听从他的建议。这样法官不但能了解清楚纠纷的真正原因,还能当场拿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八种技巧:探求纠纷的真正原因,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对于法官而言,尽早地把握诉讼的争点是非常重要的。所谓把握争点,就是不仅要掌握要件事实,还必须要把握什么是纠纷真正的争点,为什么会产生纠纷,为什么纠纷会一直持续到现在等等这些问题。

  第九种技巧:宣传调解的优点,找出调解的最佳方案。如果法官劝说当事人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应向他们说明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具体区别、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的执行方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审理还会继续进行等等事项。最关键的是要说明达成调解协议的好处。此外,仅仅是抽象地宣讲调解的优点还不够,在调解时,还要拿出一系列各具优势的调解方案,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第十种技巧:留有余地,不要追逼当事人。作者认为,调解时法官不能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说话也要尽量委婉,法官要去理解他当时的心情,不要直接和当事人争辩,如果对当事人的意见不认可,也可用先承认再反驳的这种欲抑先扬的方法去沟通。

  如果采用这些基本型的劝说方式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就需要采取应用型的劝说方法。作者对调解方案的形成方法、疑难案件的处理方式等都做了详细的阐述。作者还认为,要跳出事件本身,着眼于当时最为困扰当事人的问题之上,以阶段性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在最后阶段,使出浑身解数,一气呵成。

  初看草野先生的《调解技术论》,我就有一种强烈的认同感,这和草野先生也是一名法官有关,作者在推广调解过程中碰到的难题我们也有。我国也需要更多热衷于调解事业的实务界、理论界的专家通力合作,总结提升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理论和调解技术,去揭示调解的魅力,去推动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发展!

  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郝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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