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停车不慎引发火灾 保险公司被判赔2万余元
2018-06-27 09:53:57
     中国法院网讯 (邓辉 张佩)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刘甲与被告程乙、被告丙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 000余元。

  2017年1月29日18时00分,被告程乙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内未燃尽的垃圾堆旁,因高温引燃汽车右后轮部件发生火灾,此后引燃停放在旁的原告刘甲所有的车辆。消防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原告刘甲、被告程乙对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原告刘甲被烧毁的车辆被拖到了丙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维修,并定了损。修理车辆工时及汽配价共计23 247元。2017年4月17日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该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转而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案的关键是被告程乙因停放车辆安全意识不强引发火灾,并造成原告刘甲车辆受毁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存有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按通常理解,“在使用过程中”不仅应当包括车辆在行驶中的使用,也应当包括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本案中,被告程乙自购买涉案车辆后,该车均处于其实际实用控制下,这种状态不仅包括车辆行驶状态,同时也应包括停放状态。因而,不能狭义地认为车辆在行驶中才属使用车辆。同时,保险法亦规定了不利解释原则,即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有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将“停放”理解为车辆使用符合保险法的解释原则。综上,被告程乙的车辆烧毁并引燃原告刘甲的车辆,属于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丙保险公司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义务,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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