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发布严打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8-09-19 15:2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9月18日上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自2016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海南法院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达59人,拘留617人,有力打击了拒执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的是,发布会同时对海南法院十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拒执罪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吴某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账户提现拒不还款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石某学与吴某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美民一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某学劳动报酬37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宛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石某学于2015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吴某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吴某宛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绝申报财产,且对于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查找,督促吴某宛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吴某宛不为所动,始终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绝履行。美兰法院遂依法对吴某宛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吴某宛仍不履行。

  经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吴某宛的某银行账户累计有31笔收入共计87800元,进账当天或次日均被全部提现,但吴某宛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向申请执行人石某学支付劳动报酬款,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美兰法院遂将吴某宛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经公安机关侦查,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宛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恶意逃避执行的拒执罪案例。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宛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存入金额达人民币87800元。但其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置若罔闻,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此种恶意逃避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拒执罪典型案例二:被告人陈某宗、关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拒不移交查封车辆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2日,美兰法院对肖某扬和陈某宗、关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陈某宗向肖某扬偿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关某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陈某宗、关某忠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肖某扬向美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美兰法院依法冻结、扣划关某忠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3.6万元给付肖某扬,并裁定查封、扣押关某忠名下汽车一辆。执行人员电话告知关某忠其车辆已被查封,责令其将该车交付法院执行,但关某忠接到通知后,拒不移交车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4年11月26日,美兰法院遂将关某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某忠于2015年6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车辆提交公安机关。2015年11月2日,关某忠与肖某扬、陈某宗达成执行和解。鉴于关某忠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可酌情从宽处罚,且关某忠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美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关某忠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拒不移交,导致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在得知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虽有认罪悔过表现,能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为时已晚。本案被执行人被依法追责的结果,对于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而从轻处罚的处理结果又体现了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和预防功能,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拒执罪典型案例三:被告人曾某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达成执行和解仍拒不履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日,美兰法院对曾某超与海口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曾某超支付海口某酒店租金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曾某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海口某酒店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美兰法院依法向曾某超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曾某超和海口某酒店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3年11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告人曾某超无视申请执行人的信任,仍拒不执行和解协议。于是美兰法院将曾某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超委托其辩护人与申请执行人海口某酒店达成执行和解,且按和解协议赔偿了所欠的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美兰法院将曾某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案发后,曾某超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最终,美兰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曾某超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曾某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存在过错;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具有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抗拒执行的情形,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案发后,曾某超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但因其屡次失信于人,最终仍难逃自食刑罚苦果的结局。虽然曾某超触犯了刑法,但因其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也体现了宽严相继的刑事司法政策。

  拒执罪典型案例四:被告人胡某、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非法转让法院查封房产

  【基本案情】

  2003年被告人胡某向郭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胡某未按期归还借款,郭某向琼山法院申请支付令。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向胡某发出支付令,即胡某应当给付郭某借款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共1684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胡某收到支付令后未提出异议,该支付令生效,但胡某未按支付令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郭某遂于2006年12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琼山法院于2007年2月2日裁定查封胡某拥有位于琼山区龙塘镇一幢三层楼房,并分别于2009年3月6日、2011年3月3日、2012年3月1日、2013年2月27日进行了续封。2011年3月3日,因王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为便于处置查封的房屋,郭某请求依法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琼山区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与胡某共同承担偿还郭某的债务。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王某私自与案外人林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法院查封的胡某名下的上述房屋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某,且胡某、王某将房屋转让后,未将款项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被告人胡某、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我院的判决、裁定,导致郭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王某偿还了全部债务。被告人胡某、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琼山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胡某、王某在执行阶段将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名下房产私自与他人交易,且未将房产交易所得用于履行对他人的债务,属于典型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对胡某、王某进行刑事处罚,让其二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对其他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拒执罪典型案例五:被告人梁某、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阻挠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人梁某及妻子黄某与林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人梁某、黄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日期为5个月,每月偿还利息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梁某、黄某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二层楼房进行抵押。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并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后被告人梁某因经营不善未能还款。

  2013年12月28日,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琼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后经多次协调,被告人梁某、黄某拒绝到场配合执行。2014年5月14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查封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并于2014年8月5日、9月18日、11月10日进行拍卖,但均流拍。2014年12月29日,林某向法院申请将该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该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82.7万元交付林某抵债。2015年5月20日,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因被告人梁某、黄某的父母、孩子在房内居住导致无法执行。被告人梁某、黄某明知执行后果仍不积极配合却外逃躲避法院执行,导致案件直至2017年10月仍然无法执行。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2018年1月9日,被告人梁某、黄某配合琼山法院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林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黄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2018年3月,琼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黄某本应积极配合法院履行执行裁定,但其二人却始终逃避法院执行,同时,不妥善安排父母、孩子的生活起居,不及时腾退房屋,导致涉案房产无法执行。最终,被告人梁某、黄某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难逃法律的制裁,被法院判刑,可谓自食恶果。法律对其二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惩,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企图逃避法律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拒执罪典型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私自出售涉案房屋

  【基本案情】

  2003年,李某与于某同居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四季华庭的两套房子。2008年7月23日,于某因病去世。于某的父母作为于某遗产的继承人,要求分割这两套房产,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5月15日,龙华法院一审将其中一套房产判给了于某父母。李某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审理期间,李某将一审判决应交付给于某父母的房屋以55万元价格与他人签订卖房协议,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后,李某仍收下购房人支付的55万购房款,并找人冒充于某签名、伪造身份证,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

  2010年,龙华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但因购房人属善意取得无法执行。2017年5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李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但其拒绝履行,并将应交付的房产予以变卖,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对方谅解,龙华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被告人李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但其拒绝履行,并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将涉案房产擅自变卖,致使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在执行阶段,被告人李某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因其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此难逃刑罚的惩处。本案的判决,也向有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警钟,使其明白任何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拒执罪典型案例七:被告人王某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购买保险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王某妹的丈夫李某曹因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身亡,经法院判决,李某曹所在公司向其父母、妻女支付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39万余元。除李某曹父母领取了5万元外,剩余赔偿金共34万余元,经李某曹父母同意后拨付至王某妹的账户中。被执行人王某妹在李某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赔偿金全部取出,转存入他人账户中。所转存的款项包括申请执行人李某曹父母应得的赔偿款14万余元。

  2013年1月5日,李某炳、何某兰(李某曹父母)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判决王某妹应向李某曹父母支付赔偿款14万余元。因被执行人王某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炳、何某兰(李某曹父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某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并使用11万元赔偿款给自己和孩子购买保险以逃避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王某妹的上述逃避执行行为,海南一中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琼海市检察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此时被执行人王某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主动请求海南一中院执行局主持调解,并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炳、何某兰一次性支付10万元,同时被执行人王某妹也取得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炳、何某兰的谅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17年3月7日,琼海市法院认为,王某妹在归案后主动结清了执行标的款,取得了李某炳、何某兰的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但鉴于其是在被关押后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酌情幅度不应过大,最终依法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妹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家庭伦理的一起拒执罪案件。在丈夫发生安全事故后,本应与公婆共患难的被告人王某妹却将赔付已故丈夫的各项赔偿金据为己有。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为了逃避法院执行,王某妹竟然将1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保险。虽然最后王某妹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但依然难逃法律制裁。本案的判决,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同时对倡导“百善孝为先”的传统价值理念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拒执罪典型案例八:被告人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某系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昌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昌缘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因工地需搭建大棚种植,昌缘合作社和赵某签订了瓜菜大棚施工合同。后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赵某将昌缘合作社起诉至法院,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判令昌缘合作社支付赵某工程款100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昌缘合作社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昌缘合作社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向昌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查,在大棚建成后,昌缘合作社曾向昌江县农业局申报农业大棚补贴,并从昌江县财政领取大棚补贴款3226800元,具有履行能力。昌江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昌缘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昌缘合作社仍拒不履行义务,且拒绝申报财产。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昌缘合作社位于昌江县海尾镇双塘村的270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的瓜菜大棚及相关设施。施某某擅自决定将已查封的上述土地及设施予以处置,部分出租给他人种植,部分大棚用于自己种植,所得租金及种植收益拒绝上缴法院。针对昌缘合作社及施某某的以上拒执行为,昌江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对施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

  执行法院遂将施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昌江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昌缘合作社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施某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施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拒执罪典型案例九:被告人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霞民三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郑某对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货款1258336元负连带清偿责任,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郑某未履行支付义务。2013年8月6日,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郑某财产在昌江,委托昌江法院执行。2013年8月23日,昌江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郑某仍未履行。2013年10月10日,昌江法院组织粤海公司与郑某协商,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但郑某在履行6万元后,未履行所欠余款;2014年5月4日,昌江法院再次组织粤海公司和被告人郑某协商,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当日付清10万元,所欠余款分批分期支付,于2016年5月30日付清,郑某提供其一辆长城哈弗H6越野车及虾塘作为担保。但郑某协商后除支付10万元外,所欠余款692824.3元(昌江县法院划扣银行存款和代位执行共计34511.7元、被告郑某支付319250元、粤海公司减除折扣款51750元,合计405511.7元已支付)至案发前未履行。

  在执行还款期间,郑某让罗某把支付给其的虾塘租金和押金共计13万元,汇入其妻子邹某的银行账户;郑某将其位于昌江县昌化镇昌盛东路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至其母亲陶某名下;郑某将向昌江法院提供担保的越野车过户转让给陈某;郑某收取陈某某归还的钱款未报告和用于还款;在接到昌江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郑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昌江法院多次电话联系郑某,被拒绝接听,上述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

  法院认为,郑某已经涉嫌拒执罪,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一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3月21日,郑某在海口铁路棋子湾站被抓获。2017年4月6日,郑某母亲陶某代郑某向粤海公司支付60万元钱款,粤海公司免除余下货款及利息,对郑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采用隐匿、转移及转让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和外出隐匿等方式,逃避法院的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郑某从轻处罚。综上,该院当庭宣判,判处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郑某以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案发后,其家人代为偿还了所欠债务,但是,郑某仍要为自己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接受法律的惩罚。该案的案发过程与审判结果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告诫社会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要做尊崇法治、恪守诚信的合格公民。

  拒执罪典型案例十:被告人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转移银行存款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邓某和陈某(批捕在逃)多次到包某的肥料店赊购肥料农药,因拖欠货款未还,包某将邓某和陈某诉至法院,并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诉讼保全。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裁定冻结邓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市支行的账户存款45000元。2015年9月22日东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偿还包某货款172052元、邓某偿还包某货款17020元。陈某与邓某连带偿还包某货款36225元。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二中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邓某、陈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包某向东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方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同月4日至6日,邓某故意转移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市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4900元,逃避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5年6月10日,东方法院派工作人员到邓某的家乡(四川省宜宾县)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邓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东方法院遂将邓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3月2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邓某偿还包某欠款53245元。同年4月5日,包某对邓某行为予以谅解。2016年7月21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方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身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迟迟不履行,还故意转移银行存款,逃避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拒执行为的严厉打击,对于认定转移已被冻结财产的拒执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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