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被炸瞎眼睛 厂家标识不全被判担责
2018-11-21 14:15:11
     中国法院网讯 (胡剑平)  高高兴兴过年,却不料飞来横祸,在燃放烟花时发生了悲剧。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侵权纠纷。

  2016年2月7日除夕,邬某与家人吃完团圆饭后,搬出浏阳某烟花厂生产的“80发扇形绿尾彩时雨棕榈”烟花,准备为节日增添喜庆。19时30分,邬某点燃了烟花,惨剧也在瞬间发生,邬某被烟花喷出的火药射伤双眼。家人赶紧将邬某送进医院,虽经医院的全力抢救,但还是右眼失明。案涉烟花经有关部门鉴定,存在标志缺陷。邬某与生产厂家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之诉。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邬某是在燃放被告生产的80发扇形绿尾彩时雨棕榈烟花时受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浏阳某烟花厂生产的案涉烟花经鉴定存在未标注加工、安装方法,发射高度、辐射半径、火焰熄灭高度、燃放轨迹等信息标志不齐全和消费类字体高度未达标缺陷问题。由于烟花爆竹的燃放是具有危险性的产品,故国家对烟花爆竹划分了四个级别,从危险性高低依次为A、B、C、D。本案案涉烟花是B级八十发组合烟花,消费类别是专业燃放类。B级烟花是适应于空间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故标志是否齐全、字体高度是否达标对消费者认识产品的危险性是有影响的。原告在燃放烟花时,未仔细察看产品燃放说明及警示语,自身也是存在过错。近日,法院依据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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