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 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2019-03-05 10:3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沈荣
  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14人死亡,事故原因系一名女乘客因错过站点与司机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司机注意力分散驾驶车辆失控坠江。随后媒体陆续报道了全国各地发生过的多起乘客在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事件,公共交通的驾驶安全成为一个不可再忽视的问题。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就带来了《关于在《刑法》分则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建议》

  李正国委员表示,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立法技术来说,“以危险方法”是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表述,是一个“口袋”罪名的表述,“危险方法”是可以把行驶公交车辆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行为囊括进来,但由于针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未明确规定为犯罪,在刑法适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指引性也不明确,不能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产生有针对性的震慑。媒体报道的大量案件也都是在这种指引不明确的规定下判决了被告人缓刑,“以危险方法”是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一并列举的行为,被告人虽然背负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么严重的罪名,但却不能准确评价其行为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因此,李正国委员建议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给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以明确的指引和心理强制,提升公民规则意识和公德意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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