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监庭负责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坚守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

2019-03-14 15:3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乔文心
 

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做客直播访谈节目,围绕法院工作报告解读人民法院如何坚守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并回答网友和记者提问。

   颜茂昆介绍说,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共十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号文件”,被称为“护企十条”,不仅强调了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全面保护,还指出要依法纠正涉产权、涉企业家的冤错案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大要案审判,包括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赵明利案等。在典型案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公布了两批涉产权和企业家保护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以及国家赔偿各个审判领域,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和涉企业家案件提供参照和指引。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5个督查组到9个省区进行督查,通过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全国法院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关于企业家最为关注的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问题,颜茂昆表示,司法机关要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审查事实证据,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宣告无罪;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对于构成犯罪的,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裁量刑罚,不能轻罪重判。另外,根据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可以多适用罚金刑。财产权保护方面,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慎重原则,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够超越法定的对象、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坚持最低限度原则,除了依法责令需要关闭的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坚持责任自负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时不能牵连、株连。

   对于中央保护产权文件中提出的“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在司法上如何理解?

   颜茂昆表示,所谓“发展的眼光”,就是说不仅要看当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更要看现在的形势、当前的政策和法律的变化。过去某种行为被禁止或规定为犯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可能已经放开了或不认为是犯罪,过去法律规定某种犯罪的刑罚较重,而现在刑罚已经变轻了。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就不宜按照过去的规定去追究责任。这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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