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宣判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两男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游隼被判刑
2020-04-17 08:39: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于思媛
 

  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第二天,4月16日下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进行在线公开庭审。此案系疫情防控期间崇明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由该院副院长洪珏担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两位副庭长徐琼花、黄菲菲组成合议庭。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201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经事先商议,分别于10月19日以人民币2300元、11月17日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两只游隼出售给同样不具备上述资质的被告人鲁某。后被告人鲁某将上述游隼存放至办公室内。2019年11月30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获涉案游隼。经鉴定,涉案游隼均系野生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游隼,被告人鲁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中,两被告人表示十分后悔,因为一时私欲违反法律法规,希望法庭能够从宽处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鲁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家属配合下退缴了违法所得,并将涉案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鲁某从轻处罚。

  崇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鲁某非法出售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鲁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引导全社会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崇明法院通过央视频、新民网、看看新闻、快手等平台对本案进行了互联网全程直播,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及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师生在线收看庭审。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洪珏在庭审后表示:“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力度是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崇明法院立足职能,依法严惩,并加强法治宣传,织密野生动物保护法治网络。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个人或组织是一种警示,有助于震慑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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