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波侵犯知识产权真实案例提醒:除了赔钱,还可能获刑!

2020-04-26 15:08:44 |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李艳
 

案例一:原告康成公司诉被告金某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17年10月,金某在未经“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华容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华容县大润发惠民超市”,经营超市业务。该超市经营期间,在店面招牌、店内装潢、货架标签、宣传海报、购物袋、员工制服、购物车、购物小票、购物袋等多处单独或突出使用的“大润发”字样与康成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

2018年10月,康成公司以金某侵害其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岳阳中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金某主动对原大润发惠民超市予以注销登记,全面停止经营。

岳阳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驰名商标),被告处理态度(积极应诉、主动停止侵权)、地域范围(县城)、经营时间(工商登记存续时间14个月)等具体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在超市经营中,私自注册登记“大润发”字样来“傍名牌”,虽是吸引招徕顾客的手段,但实际构成了侵权。在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傍名牌”,损害的不仅仅是品牌本身,更多的还是消费者,这也是人民法院对“傍名牌”零容忍的原因之一。

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中,人民法院将以护航创新创业为己任,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经营者不能存在“明知故犯”的侥幸心理,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商标、品牌,并慎重识别授权加盟品牌的许可来源。

案例二: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岳阳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利惠公司成立于美国旧金山,主业生产牛仔裤。1873年起,原告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使用图形标识,经过多年的使用,该图形标识已成为原告“LEVI'S”品牌牛仔裤产品最知名最经典的标识之一。原告就该图形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定,商标使用商品包括牛仔裤、服装、裤子等。近20年来,原告的服装品牌已成为中国地区服装市场极具影响力的品牌,其在牛仔裤上使用的讼争商标在中国同类产品市场中也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

2018年,原告的代理人从岳阳某购物中心一品牌专卖处,公证购买了一件带有诉争商标及其他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牛仔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挤占了己方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己方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 为此,原告向岳阳楼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销毁相关产品与材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等。

该案审理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承办法官多番做工作,终于在庭前促成双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结案,由被告某购物中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

法官提醒:在经营过程中,广大商户首先要把好“进货关”,即对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在进货时应当加强甄别,杜绝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其次,要把握规范经营的“底线”,在进货时应当向生产商、批发商索要发票、销售单等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如此,才能既保护自己免受损失,又能协助打击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源头。

案例三:李某等五人运营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案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取了“豪情天龙”私服的服务端,将其直接改为“八部天龙”的私服服务端,并租用服务器架设“八部天龙”私服服务器,招募主播、客服、联系网上支付平台。同时,李某租用了被告人黄某的“斗鱼”直播房间。运营期间收到玩家充值金额共计54.2万余元,李某非法所得25.89万元。

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李某做的是游戏私服的情况下,仍以5个房间每月2万元的价格为其提供平台的直播房间进行私服游戏的宣传推广,共计收到李某款项29.65万元,收到直播房间费用15万元。被告人王某、王亚某、孟某等3人系李某招募的技术维护、客服兼主播,分别在该私服游戏运营中非法获利。

经鉴定,李某提取的“八部天龙”的服务端程序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天龙八部OL”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云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的对象是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者对这些成果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本案的5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他人游戏软件源代码,复制他人游戏软件的服务器端程序,生产并在互联网运营私服网络游戏。该案中,实现游戏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实质相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获得相应惩处。

案例四:付某假冒“旺旺碎冰冰”注册商标罪一案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购入生产设备及外包装材料后,在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的一民房中生产(中国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旺旺”牌碎冰冰果味饮料(以下简称“旺旺碎冰冰”),被行政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查封“旺旺碎冰冰”成品471件、半成品230件,共计价值100490元。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

汨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付某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辩称,自己制作的“旺旺碎冰冰”并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轻微。但值得警醒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是结果犯,属于情节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达到定罪标准,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人民币100490元,故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生产生活中,要遵守社会诚信的底线,提高遵法守法意识,仔细算清楚“利益帐”,自觉抵制和杜绝制假销假的行为,避免给企业、个人的发展套上侵权、犯罪的枷锁。

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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