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启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
2020-05-14 09:56: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旻
 

  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四则公告,就四家上市公司被诉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案件,告知有关投资者将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三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南京中院于今年初全面开启了探索适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工作。该院积极与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协调联络,全面征集意见建议,研究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则》,对代表人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纠纷登记、公告发布、代表人选定、调解和立案、案件审理、调解和判决的适用以及当事人上诉等方面,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规定了具体内容,并通过全面梳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涉诉情况,确定试点案件。

  经过充分准备,南京中院此次同时启动了对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所涉相关案件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

  据介绍,试点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证券类群体性纠纷,有利于江苏法院推动群体性纠纷高效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降低诉讼成本,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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