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次向他人贩卖50余克毒品获刑十五年

2020-06-22 15:14:12
 

  中国法院网讯(徐晓霞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57.49克、电子秤2台、壶子1个(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的一天,吴某通过微信联系邓某购买毒品,双方在西湖区某小区大门口进行交易,吴某给付现金300元,邓某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吴某。

  同年11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程某微信联系邓某购买毒品。当日20时许,程某通过微信分二次将毒资2000元转给邓某,邓某在某小区楼下,将两小袋甲基苯丙胺和8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程某。

  同年11月19日20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排查,在西湖区某小区楼下将邓某抓获,并从邓某身上查获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后民警从邓某住处查获疑似毒品13袋,壶子一只、电子秤二台等。因发现手机中的微信向他人发送了支付宝扫码截图,公安民警便用邓某的手机将吴某约至南西湖区某小区内垃圾站旁,随后公安民警将吴某抓获。经称量,疑似甲基苯丙胺45.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31克、氯胺酮0.86克。经司法鉴定,上述查获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或氯胺酮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56.63克、含氯胺酮成分0.86克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对于被告人第三起贩毒的事实,因邓某被抓获前已向吴某发送收取毒资的支付宝账户截图,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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