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纠集多人非法盗挖价值数千万元高岭土

厦门同安宣判一起涉生态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20-08-07 09:02: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覃娟
 

  村干部不带头遵守法律,反而纠集他人在征地、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共同进行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将国有的矿产资源当成自己的“摇钱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陈某荣等12人涉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陈某荣以犯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5万元;2名被告人被撤销缓刑,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其余9名被告人以犯非法采矿、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十一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并处罚金合计52.2万元;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1.8万元,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荣等人追缴违法所得272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荣原系海沧某村村主任,2009年以来,其纠集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李某泡,以乡土地域关系为纽带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厦门市海沧区住宅产业园建设工地周边非法挖取矿土,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厦深铁路工程东孚南山段项目建设、厦门市海沧区莲花村茂林水库填土建设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年底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荣伙同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采用言语威胁方式阻扰施工,争抢被害人黄某勇承包的工程,后以收取抽头为名向被害人索要1.8万元。

  2015年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组织上述被告人在厦门市海沧区住宅产业园建设工地等区域非法挖取矿土,后直接出售或运至其经营的洗土厂洗净分离出高岭土出售,销赃数额高达2727万余元。

  2016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建、陈某生与郭某识(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陈某荣非法挖取矿土,仍与其合伙先后经营洗土厂,并出售高岭土,王某冬、许某南受雇佣在洗土场负责现场管理、记账等事项,上述4名被告人销赃数额高达1772万余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纠集被告人陈某勇、陈某峰、李某泡等人,以发放工资,提供经济资助等利益笼络他人,结伙共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荣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上述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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