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2020-10-13 08:32: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仁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总书记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强调要“厉行法治”“促进合作”“践行多边主义,不能坐而论道,而要起而行之”“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重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总书记的这些论断,对当今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特别是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很多新命题和新任务,也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目标及定位。为此,我就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问题,谈三点认识。

  一、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战略举措。

  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曾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不上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应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以对外开放为基本国策,调整我国对外关系的法律法规即中国对外关系法,与调整国内各类关系的法律法规一样,同样应该是“依法治国”之“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健全并实施好我国的对外关系法,同样应该是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和应有内涵。

  当前我国提出并推进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所以,无论是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还是中国对外关系法律制度的实施,尤其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全面”的要求;无论是承担大国责任,还是为全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无论是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还是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需要一大批熟悉并善于运用国际法,乃至制定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

  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历史大势”的当下,我们必须把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两个大局的历史进程中,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具有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极端重要性。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需要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的系统工程,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仅需要一个相应的周期,而且本身就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不仅必要,而且作用重大。

  第一,对外开放40多年来,人民法院的贡献已充分证明这一点。我国经济建设所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中创造性的工作和成绩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我国涉外立法规则体系不完备、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也成为各级法院调处各类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中的一系列创举,为国家建立良好的涉外法治和营商环境,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人民法院所具有的跨国司法治理功能也决定了这一点。国内法院与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国际法能否得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法院。国内法院作出的一些判例可以构成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国内法院实施条约的判例,对于其他缔约国法院解释条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最终会对所涉国际条约的理解、发展与实施产生影响。国内法院对于国际习惯的形成与发展也具有显着作用。就国内法院对国际法的这种影响和作用,有学者认为这是国内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transnational judicial governance)功能的表现。因此,在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国际新秩序的塑造中,人民法院通过对这一功能的发挥,成为全球治理不可替代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人民法院已经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发挥重要作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往往要充分参考和借鉴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体制机制创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司法国际及区际公信力的提升、海事法院在涉外海事海商领域构建亚太地区海事海商争议的解决中心、人民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高水平的司法监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等等,这些都极大拓展和丰富了我国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三、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人民法院在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对外开放加速发展,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不仅数量巨增,而且争议复杂多样,影响遍及全球。这表明人民法院够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更丰富的实践经验与鲜活的素材,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各级人民法院拥有世界上数量最为庞大的从事涉外审判工作的队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具有全球视野、国际法功底扎实,了解国情、熟悉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因而,人民法院拥有参与全球治理的一大批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的储备,能够成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功能,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钓鱼岛海域的民事与海事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有力证明中国对钓鱼岛实施着有效管辖,其重大国际法意义不言自明。因此,人民法院的相关实践,实际上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过来,也必将促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显着提升。

  基于以上,就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跨国司法治理功能,提升涉外法治人才行使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能力和水平。应充分借助人民法院的体系架构优势,大力加强各级法院的国际司法能力建设,鼓励跨国司法治理权的行使。积极、主动依法审理国际纠纷,确立中国在相关国际法问题上的权威国家实践。通过反复一致的司法实践,助力形成司法、立法与外交相互支撑的良性格局。助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第二,继续落实并优化现有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包括中国国际私法典编纂工作在内的中国对外关系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变革实践教学模式、落实好高校与法院的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实施好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学者交流挂职制度,执行好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与高校的合作机制等基础上,着力参与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的创新。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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