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三个贯穿始终”服务“十四五”规划
2020-12-09 10:01: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志丽
 

  服务保障“十四五”规划实施,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使命所在。我们要将调查研究贯穿始终,服务保障新发展;亲和调解贯穿始终,温暖民心促和谐;释法析理贯穿始终,助推治理法治化。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我国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明了方向。服务保障“十四五”规划实施,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使命所在。作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办案,我谈一些自己的心得。

  一、调查研究贯穿始终,服务保障新发展。

  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为了谋篇布局“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调研足迹遍及多个省区市,并主持召开多场座谈会,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为我们开展工作、服务群众作出了表率。置身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通过扎实的调查研究,找准摸清新常态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着力点、切入点。

  查清事实证据,从严执法办案。事实关、证据关是司法公正的原点。在执法办案中,通过过硬的调查研究,用严之又严的程序和制度,确保查明认定的事实证据符合案件发生时的客观真相,在事清责明的基础上定分止争,向依法依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发出“通行信号”,对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及时亮出法律制裁的“黄牌”“红牌”,全面树立从严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的法律导向,让良好的市场法律秩序、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成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查清矛盾根源,把握审判侧重。在基层“熟人社会”中,民事、经济关系错综复杂,诉至法院的纠纷往往只是当事人“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在不经意间跃出海平面的冰山一角,那些海面下的暗流,值得每一个裁判者悉心关注。特别是在纷繁多样的经济活动中,轻率的裁判往往会引发一连串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调查案件背景,探求纠纷成因,在找准矛盾根源的基础上,把握好法律和政策的界限,防止因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而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查清司法需求,优化服务供给。基层社会的民商事纠纷是群众司法需求变化的第一指标。我们在执法办案之外,还应当把眼光放得更为深远,深入把握诉讼所展现出的司法需求新变化、新动向,积极调研现阶段涉新型案件、疑难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基本规律,以纠纷折射出的普遍问题为切入点,探索多发性纠纷的类型化处理模式,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供给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亲和调解贯穿始终,温暖民心促和谐。

  “人民至上”的深厚情怀,是贯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和“十四五”规划的温暖底色。作为连接党和人民的桥梁,我们要自觉强化为民意识、砥砺为民初心,把亲和、温情、调解优先等彰显人民主体性的司法理念、司法技艺贯穿到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每道步骤、每处细节,在亲和调解中帮助群众解决一个又一个急难愁盼。

  找准调解着力点,强化民生保障。柴米油盐,承载着百姓生活的酸甜苦辣。我们要把“情”字刻在每一起涉民生案件中,把亲和调解作为贯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适宜调解的基本民生领域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通过亲和调解在审判之外努力为当事人办实事、解难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亲和调解的理念不断完善司法救助、便民利民、跨域协作等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司法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共享发展。

  找准调解公约数,化解纠纷增进社会和谐。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治性、民事诉讼活动的可处分性,是民事调解活动的法理基础。民法典的颁行,使得民事法律对意思自由的保障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在诉讼调解中要把握好民法典实施所带来的新变化,以亲和调解为内核优化各类调解程序,坚决反对和避免强制调解等漠视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做法,坚持自愿协商这一彰显人民主体性的调解原则,善用换位思考、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亲和性的沟通方式,消弭两造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引导其建立必要互信、开展理性协商,在坚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通过当事人权利保障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找准调解可用力,多元解纷推进基层治理。发展和安全是“十四五”规划的两大关键词。打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是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责无旁贷的重要使命。在治理现代化新实践中履行好这份职责,需要我们以亲和调解为纽带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方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工作室等载体和立案调解、先行调解、诉中委托调解等程序,积极对接行政机关、群众自治组织、非诉调解组织、公证机关、仲裁机构等非诉解纷主体,最广泛地调动各种可用资源参与纠纷化解,努力打造高层次的诉调对接平台;另一方面着力辐射司法保障职能,积极落实司法确认制度,为非诉解纷机制筑牢强制力的权威后盾。通过巡回指导、交流合作、人才培养等方式推进非诉解纷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真正使社会力量与司法力量同频共振,深度激活助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新动能。

  三、释法析理贯穿始终,助推治理法治化。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目标的落实,要求我们不断提升群众自治、遵德、守法的素能。而通过释法析理,在具体个案中提升群众维权能力、社会道德水准与公众法治认同,是我们基层司法工作者担当这一使命的有力抓手。

  积极运用释明职权,提升群众维权能力。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是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针对部分当事人维权能力不足的客观现实,在程序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释法析理积极行使释明职权,综合运用发问、提示、公开心证过程等释明方式,对诉讼过程进行适度合理的职权干预,协助当事人提交证据、就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充分辩论,缩小两造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提升群众运用法治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做好法德结合文章,提升公民道德水准。作为社会关系传统规范资源的人情道德,与作为新型规范资源的现代法律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日常的执法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当让两种规范资源为我所用,将审判工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刑事案件中践行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等理念,在民商事案件中弘扬诚实守信、平等互惠等理念,在行政案件中倡导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等理念,将法律的威慑和道德的教化谱成和谐优美的公平正义“二重奏”,推动社会道德水准的全面提升。

  深化普法宣传教育,增进公众法治认同。凝聚法治共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法治共识的凝聚,不仅在于个案的审理,更在于面向大众的普法宣教中。我们应当把释法析理作为衔接执法办案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的纽带,通过融合运用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官方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借助包括群众语言、民风民俗在内的文化资源等一系列手段,深入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警示工作,让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接受直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和依赖,为建设法治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凝聚起最广泛的社会共识。

  (作者系全国模范法官、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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