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综合治理角色定位探微
2022-10-20 10:04: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多样化,人民法庭作为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如何强化“末梢”担当,助力健全法治、德治、自治的乡村治理体系,不能错位,不可越位,亦不得缺位。

  不错位:聚焦主业,不断做优司法产品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综合治理的立足点是审判,公正高效的审判就是最好的参与。当前笔者所在的泰州法院系统正在全力将人民法庭打造为辖区的纠纷快速处理中心,力争实现75%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由当地人民法庭管辖处理,95%以上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意,如果一件案件久拖不决,耗费了当事人过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显然让公正打了折扣。人民法庭在审理当中,应当积极推行实质化审判、要素化审理、简约化审理,尽可能提升当庭结案率。人民法庭不仅要面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涉亲权、人格权及婚姻家庭情感纠纷,很多时候还要面对当事人如“同心圆波纹性质”的亲属关系群,增加了诉讼中的变量,但是相应的,一次成功的审判也是绝佳的以案说法。如果再以巡回审判的形式进行审理,则进一步“稀释”了司法教育成本。巡回审判的意义不仅在于具体纠纷的化解,更是要通过个案正义发挥它的宣示作用和教化功能。人民法庭应当传承和发展好巡回审判的优良传统,根据辖区乡镇的实际情况、多发案件的类型及风俗特点,有针对性地列出每年的巡回审理计划,加大车载巡回科技法庭推广使用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地调处矛盾纠纷,让巡回审判成为法治的“宣传课”和“播种机”。

  不越位:非讼导向,凸显基层解纷合力

  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健全非诉方式挺前、诉讼兜底的纠纷化解模式。整合基层法治资源,建立“一庭两所”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无讼村居(社区)创建;主动对接镇街党委政府综治中心、社区网格、社会管理平台和矛盾纠纷中心,发挥网格员、调解员作用,实现矛盾联合排查,纠纷联动化解。加大对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指导,对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做严格的司法审查。加强诉调对接,积极利用非诉方式解决纠纷。重视发挥村规民约的示范效应,村规民约作为在农村自有的乡土逻辑中形成的法治范式,也是促进基层有效治理的重要抓手。当前村规民约制定中还存在主体与程序不合法、内容与形式不规范、审查与备案不完善等问题,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依法支持基层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处理公共事务,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适用村规民约解决纠纷,形成村规民约为基础规范的源头预防。针对村规民约中不成熟的地方,人民法庭可以通过“法律体检”的方式从法律实施、尊重民意的角度进行完善,特别是注重法治思维的渗透,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不缺位:便民惠民,回应群众所急所盼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揭牌仪式上曾说过“要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司法为民,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基层人民法庭直接面对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审理的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核心在于把握“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精神内核。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思路,加强调查研究,结合辖区地域特点、经济特色、民风民情,紧扣新时代社会矛盾的变化,精准对接各类司法需求,用人民法庭的优质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不断深化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点建设,扩大宣传,在人民法庭提供“一窗通办”跨域立案、卷宗调阅等诉讼服务,积极推进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让智慧诉讼服务应用惠及更多的农村当事人。在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的基础上,可以在法庭驻地外的其他镇街设立法官工作站、诉讼服务点、巡回审理点作为补益,确保法庭辐射影响力不因偏远而衰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人民法庭“立审执三位一体”诉讼服务机制,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作者系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