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情感修复 泸州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
2017-04-22 11:41: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莲 豆雪霞
  • 江宁家事法庭邀请家事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薛峰 摄
  •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薛峰 摄
  案件审理+权益保护、情感修复,这是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1+2”创新模式。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审判进行了重新定位、重新部署,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并为一类案件,与合同案件、权属侵权案件构成民事案件的三大门类,并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家事审判改革势在必行。泸州中院积极探索创新,重点打造四川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之一的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人民法庭为家事审判法庭,运用家事案件“1+2”的创新模式,在庭前引入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等,多措并举,得到群众好评。

  庭审:邀请家事调解员,圆满结案

  李小明(化名),现年8岁,是李某华、杨某英的孙子。李小明之父李某良因公死亡,李某华、杨某英获得死亡赔偿金95万元。10万元用于安葬,李某华、杨某英支付李小明20万元后不再愿支付。李小明之母万某秀将公婆告上法庭。

  为保护李小明的合法权益,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江宁家事法庭运用家事案件“1+2”的创新模式,通过案件审理+权益保护、情感修复,在庭前引入家事调查员,查明真相。

  原来,万某秀与李某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在与李某良同居前与他人已育有3名子女,并与大儿子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家庭关系复杂。李某华和杨某英担心将赔偿金给了李小明后,万某秀会将这笔钱用于其他家庭成员。

  近日,江宁家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法庭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及群众现场观摩。

  江宁家事法庭法官着重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权益,彻底解决当事人后顾之忧的角度出发,邀请了家事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李某华和杨某英认识到赔偿金是用于孙子未来的生活、学习,且作为爷爷奶奶无权支配应由原告获得的部分赔偿金。

  法官始终将情感修复贯穿整个过程,从法理、情理两方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特别是李小明尚且年幼,为预防其父亲死亡及母亲与爷爷奶奶之间的纠纷对其精神上造成负面的影响,专门邀请西南医科大学的专业心理咨询师对他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干预。

  最终,双方均同意了法院的调解方案,即由二被告再支付原告赔偿金30万元,并由关工委监管该笔赔偿金的使用至原告成年为止。

  中国庭审公开网、纳溪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对该案进行了庭审直播。案件庭审后当庭调解结案,获得了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结束后,泸州中院副院长张明勇、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与代表委员进行了座谈、交流。

  创新:权益保护,心理咨询师情感疏导

  家事案件情、理、法相互交织,剪不断理还乱,对法院而言是件“头疼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不断改变,家事审判所调整的家庭伦理关系,不断显现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类型多样化,矛盾化解难度加大。

  泸州市两级法院科学应对,以建设法治泸州为助力,牢固树立全面司法保护的核心理念,坚持法律与情理结合、纠纷化解与权益保障同步、理念更新与审判实践统一,创新探索“1+2”模式。

  张明勇介绍,泸州法院转变家事案件审判理念,探索建立反家暴中心、临时庇护站、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社会观护员、心理咨询、回访帮扶、设置婚姻冷静期等制度。

  同时,引入心理辅导干预制度,修复当事人情感及减少家事纠纷对家庭的不良影响;整合资源,与公安、民政、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加大对家事案件中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强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修复,在家事审判的机制上不断探索创新,全力推进家事审判工作。

  2016年,泸州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占全市民事案件总数的20.8%,上诉率仅为1.32%。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