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和谐建设
2007-03-01 09:16: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秦正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1996年,北京三级法院审结各类案件11万件,2006年达到38万余件,这说明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诸多手段和方法中,司法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的发展进步给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平复矛盾纠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我们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目标和总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努力。

  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既是人民法院第一位的政治任务,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和重要内容。当前,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侵财性案件居高不下,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件总量仍持续攀升。为此,我们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强化刑事审判职能,为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做出应有的努力。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当宽和当严的政策标准,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严到位的着力点,有效震慑犯罪,把切实落实宽缓措施作为宽到位的切入点,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宽、严都要真正落实,宽、严都依法进行。

  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利益诉求日益多元,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将更加复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难度将持续增大。作为党通过司法审判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作为国家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民事、行政和执行工作务必把为发展服务作为自己的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为实现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要充分运用民事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社会关系,通过对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案件的公正审理,竭尽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审判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官民”关系和谐,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要采取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建立法院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之间的信息通报机制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通过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件中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保证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努力平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已经更多地担负起平复社会矛盾、调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职责,我们要正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众多因素中最主要方面的现实,把是否化解了社会矛盾、协调了社会关系,作为衡量新时期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解决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既要定纷,又要止争,促进社会和谐。要紧紧围绕化解矛盾这一主线,主动适应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调处难度加大的新情况,创新调解、和解机制,全面加强调解、和解工作,准确把握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与此同时,依靠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的工作格局;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着眼于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审判和各项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工作实效,践行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