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 不穿法袍亦能长袖善舞
2007-06-15 09:4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尹学新 何群 张春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优良传统,几十年来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执行的情况怎样?上海法院以2005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作为统计期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上海市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一、参审总体情况

  

    两年来,上海法院选聘的822名陪审员,共参与陪审各类案件22864件,参与陪审次数总计为25181人次,平均每名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27.8件,陪审次数30.6次。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27.9%。
   

    在22864件案件中,陪审员参审基层法院案件22694件,占99.25%;参审中级法院案件168件,占0.73%;参审高级法院案件仅占0.02%。可见,陪审制度在基层法院运用得较为广泛,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陪审比例较小。

    从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占总陪审案件的比例看,适用陪审制的刑事案件为8669件,占37.9%;适用陪审制的民事案件为13445件,占58.8%;适用陪审制的行政案件为750件,占3.3%。

  从陪审员参审案件占同类型案件的比例看,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15482件,参审比例为56%,民事普通程序一审案件61446件,参审比例为21.9%,行政普通程序一审案件3554件,参审比例为21.1%。

 

    从上图看出,决定实施后,民事案件参审比例明显下降。由于民事案件结案数量多,此下降幅度显示了民事案件陪审员参审案件绝对数下降的量是相当大的。刑事案件的陪审比例在决定实施前后均较高,决定实施后比重略有上升,达到56%。行政案件的陪审比例得到了提高,陪审制度的作用在审判领域正在逐步扩大。
   

    二、审判质量效率

  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陪审员参审的22864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33天,比未参审案件的107天多26天,平均审限天数(扣除因法定事由期间)为103天,比未参审案件的84天多19天。

  每案庭审次数多于未参审案件。陪审员参审案件中,一次庭审结案10466件,占45.8%,比陪审员未参审案件的62.5%少16.7%;两次庭审以上审结的11771件,占51.5%,多于未参审案件14%。

  当庭裁判率高。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为14.4%,比未参审案件的11.5%高2.9%。

  陪审员参审案件审理周期长有其客观性。在审判实践中,陪审员参审案件一般包括社会影响较大以及一定量的疑难、复杂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开庭、讨论和评议,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庭审次数明显高于陪审员未参审案件。但不可否认,选任陪审员、确定开庭时间等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决定实施后,实行陪审员一案一选、一选一任的陪审员确定方式,要求人民陪审员不再“常驻”法院,在确定陪审员参审后,需通知其参加案件审理,在确定陪审员查阅卷宗、开庭排期、评议时间等要顾及陪审员的时间安排,这些都难免对审理周期产生影响。当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庭一般在休庭评议后会当庭宣判,以减少再次安排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的时间。这不仅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尽量避免了审判工作与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

  数据显示,陪审员参审案件的上诉率和改判发回率均低于未参审案件。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拥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有的陪审员还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这些特有的优势使其提出的意见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作用,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良好社会效果。


    两图表显示,陪审员参审案件审理周期偏长,但审判质量较高。
   

    三、陪审员管理

  上海法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任了822名陪审员。在这些陪审员中,男性453名,占55.1%,女性369名,占44.9%。来自党政机关的148名,占18%,来自企事业单位的219名,占26.6%,普通市民和其他行业的455名,占55.4%。中共党员516名,占62.8%,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93名,占11.3%;共青团员48名,占5.8%。

  他们的文化程度是,大专以下23人,占2.8%;大专391人,占47.6%;大学本科347人,占42.2%;硕士以上61人,占7.4%。从陪审员基本情况看,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以年富力强、具有较高文化层次,又已积累了一定社会经验的人员为主体。为适应专业性强、复杂疑难案件较多的需要,上海法院还从学有专长的人员中确定了一定量的专家型陪审员。在决定实施以来的两年间,有业务专长的陪审员参与了10716件案件的审理。

    如何让人民陪审员更有作为

  1.完善选任与管理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代表民意,兼顾专长。民意型人民陪审员,要突出其群众性的特点,更多地注重其所属的社会阶层、拥有的社会阅历、享有的社会威望等情况,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而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则应更多地考虑其业务特长及在其所属领域的专业权威地位等问题。同时,还要增加陪审员的数量,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面,增加法院随机抽选的范围,确保司法公正。

  2.明确职能分工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具体履行职能时应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官应主要侧重于证据规则的法律指引,而人民陪审员则应侧重于发挥其作为民意代表或专家的特殊作用。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法官应着力于“引经据典”,充分阐述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人民陪审员则应着力于确保法官对于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恰当把握及对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在法官运用诸如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过程中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

  3.强化权利保障和责任制约

  要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力。程序方面,在开庭、评议、宣判等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在实体方面,必须保障陪审员拥有下列权力:查阅卷宗材料、参加证据交换、案件调查、开庭审理及案件评议等。在合议过程中,陪审员有权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并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参加审委会讨论。

  在确保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相同的审判权力的同时,必须进一步细化对人民陪审员违反有关审判工作的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惩戒机制,加强责任约束。一是要履行保持清正廉洁的义务。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参加审判活动;不得泄露案件审判秘密;不得公开任意发表案件评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通过陪审谋取私利等。二是要履行确保公正司法的义务。人民陪审员必须秉公办案,不得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不得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义务查证属实的,应提请任命机关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同时,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如果有关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法官的有关规定,向相关的人民陪审员追偿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4.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

  一是提升立法层次,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建议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法律的终极依据,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二是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法。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称谓、产生的程序,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及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物质保障,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责任编辑:张涵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