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当陪审员的疑惑与解惑
2007-06-15 10:3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守敏/文 朱登博/摄
农民工陪审员从开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手中领取任命书
  4月19日,河南省开封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请的13名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

  消息一出,这个小城不再平静,两个月时间内,已经接待了20多家媒体的采访;如果加上转载的、评论的,报道此事的媒体有数百家。一时间,开封县法院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虽然有很多报道和评论盛赞其为“开中国司法之先河”、“司法民主的创新”,但也有种种质疑之声:农民工能否胜任陪审员的角色,会不会徒有虚名?让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参加有关农民工案件的审判活动,如何能保证公正?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内涵丰富的举措

  “开始只是一个简单的想法,就是希望使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最初提出此创意的开封县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根喜如此强调,“从来没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近两年,随着开封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加大,该县的工业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农民工达到6万人,但农民工讨薪事件频繁发生,单在修建三条通过该县的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就多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冲突一度发展到该县公检法全部出面的地步。如何在司法工作中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就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难题。与此同时,河南省在选拔第二批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增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几方面因素一综合,有着9年审判工作经验、8年文字工作经验的赵根喜闪出一念:“是不是可以有针对性地任命一批农民工陪审员?”他把这个想法汇报给院长李佩生,当即得到肯定和重视。

  党组成员们讨论后一致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农民工在全国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数已达1.2亿,因而,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应当有农民工的身影。

  党组会议认为,依法吸收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有着崭新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加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增强农民工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扩大司法民主;二是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三是有利于营造氛围,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尊重农民工群体;四是有利于农民工陪审员在陪审实践中学习、积累法律知识,拓展了向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的新渠道;五是有利于法官了解农民工的生活、工作情况,从实际出发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开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家良说:“任命农民工为人民陪审员不仅有利于法官和农民工交流,同时拓宽了向农民工宣传法律知识的渠道。”

  随后,开封县法院组织法官深入到全县10余家规模较大的企业与农民工沟通。经企业推荐和农民工申请,有13人列入考察名单。法院认为,这13名农民工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且在工友中威信高,为人正直。3月19日,李佩生将提请任命的相关材料上报县人大常委会。一个月后,就得到批准。

  集中地任命一批农民工陪审员,在全国应该是第一次

  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开封县任命的13名农民工陪审员只有2人是大专学历,其余都是高中和中专。这引起了人们的质疑。

  对此,开封县法院认为,对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决定》第四条规定:(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另起一行有个补充式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用的是“一般”,很显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是必要条件。另外,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李佩生强调说,这样规定既符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据介绍,对这13名农民工,他们的工友评价都是“人品不错”,其中霍清岭和郭庆鸿等人还有调停下属与老板纠纷的经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霍清岭说:“领导叮嘱我当陪审员后一定要维护单位利益。不过我也说了,到时候我要看事实、讲道理的。”

  这一切都表明,这13名农民工完全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要求。

  会妨碍公正吗

  专门安排农民工任陪审员审理农民工维权案件会妨碍公正吗?

  “这是媒体的误解。我们从来没说过,农民工陪审员专门审判农民工维权的案子。”李佩生说,“农民工当陪审员,只不过是扩大了陪审员构成中农民工的比例。需要人民陪审员审理的案件,确定人选时,由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含农民工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如果某个农民工维权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又恰恰抽到农民工当陪审员,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回避申请,农民工陪审员照样可以审理,并不意味着他就会偏袒农民工。如果照某些人的逻辑,每位人民陪审员都是有自己身份的,是否教授陪审员在事关教授的案件中就偏袒教授,自由职业者陪审员在事关自由职业者的案件中就偏袒自由职业者呢?”赵根喜反驳说,“这种说法实际是对农民工的歧视!”

  “更何况,农民工陪审员只是合议庭的一员,而合议庭的决策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有分歧或者案件特别疑难、重大时,审判长会提请审判委员会最后裁决。这些都保障了某一个人的态度不会决定案件的裁判。”李佩生补充说,“不过,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考虑安排农民工陪审员做协助法官调解、相关问题的咨询等工作,利用他们在民间的影响力,将诉讼消除在萌芽状态,减轻法院的压力。”

  不是徒有虚名

  对因农民工职业特点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开封县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研讨,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在选拔之初,开封县法院较为注重所选的农民工是本地居民,所在企业效益好、规模大,在企业工作时间长,是企业的技术骨干,以此来保障人员的稳定性,保障他们代表更多的员工,影响范围更大。这些选出来的农民工实践了这一设想:他们大多40多岁,在公司工作多年,并担任了中层领导。

  针对13名农民工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法院早已计划好对他们进行培训。

  而那些被选任的农民工陪审员,都表达了通过培训等方式迅速提高陪审素质的期望。郭庆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任命后,感觉有压力,也有动力,以后还需要在审理实践中不断学习积累经验。”年龄最小的王华磊已经开始自学法律,还准备参加法律专业大专自考。

  目前,开封县法院正在逐渐完善农民工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培训、使用、考核、奖罚等措施,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公布制度,对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淘汰。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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