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闲识得法律面
2011-07-04 14:14: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宁
作为一名刚刚在法院从事法律工作一年时间的我,经过四年系统的学习之后,我曾常常感慨于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异,也曾对审判所追求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知半解,直到我经历了那件难忘的案子后,才突然觉得在等闲之间认识了法律的本来面目。
那是我2010年底办理的一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原告廖某是一名煤矿工人,被告则是当地一家一家有影响的厂矿。2010年9月,廖某在被告处做工已经8个月未付工钱。原告为了不被辞退,一直拖到2010年11月才向厂矿请求索要劳动报酬。
在被告威胁要辞退廖某,廖某没有选择诉讼。2010年12月,被告将廖某辞退,于是廖某才起诉至法院。考虑到廖某的诉讼能力较弱,加之在厂矿工作期间未有强有力的证明在厂矿工作的事实,我在向廖某送达法律文书的时候反复向廖某释明法律,讲明举证责任的一些法律知识,但在开庭时廖某依旧不断地说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而不实行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坚称原告只在其厂矿打了一个月的短工,并坚持要和艾某打官司到底,不予调解。
第一次开庭就这样收场,看到廖某的血汗钱快成了泡影,开完庭之后,主审法官和我顾不得吃饭,便到相关部门和当地和廖某一起务工的工友调查取证,获取了廖某至2010年一月份就在被告厂矿务工的 证据,这些证据将是廖某胜诉的关键所在。在获取这些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当天下午便通知被告过来调解,并向被告出示了我们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几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告廖某终于获得1.2万元的报酬款。
不久后的一天,廖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哽咽地对我说:“谢谢你们对我所做的一切”。突然之间,我认识了法律。这不就是法律吗,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生活的衡平器,是一个真真正正的天枰,是当社会关系出现失衡时,法官应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发挥着之间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着价值的判断和选择,实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真正的为事实司法,为人民司法。
那是我2010年底办理的一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原告廖某是一名煤矿工人,被告则是当地一家一家有影响的厂矿。2010年9月,廖某在被告处做工已经8个月未付工钱。原告为了不被辞退,一直拖到2010年11月才向厂矿请求索要劳动报酬。
在被告威胁要辞退廖某,廖某没有选择诉讼。2010年12月,被告将廖某辞退,于是廖某才起诉至法院。考虑到廖某的诉讼能力较弱,加之在厂矿工作期间未有强有力的证明在厂矿工作的事实,我在向廖某送达法律文书的时候反复向廖某释明法律,讲明举证责任的一些法律知识,但在开庭时廖某依旧不断地说理应获得劳动报酬而不实行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坚称原告只在其厂矿打了一个月的短工,并坚持要和艾某打官司到底,不予调解。
第一次开庭就这样收场,看到廖某的血汗钱快成了泡影,开完庭之后,主审法官和我顾不得吃饭,便到相关部门和当地和廖某一起务工的工友调查取证,获取了廖某至2010年一月份就在被告厂矿务工的 证据,这些证据将是廖某胜诉的关键所在。在获取这些证据的基础上,我们当天下午便通知被告过来调解,并向被告出示了我们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几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告廖某终于获得1.2万元的报酬款。
不久后的一天,廖某来到我的办公室,哽咽地对我说:“谢谢你们对我所做的一切”。突然之间,我认识了法律。这不就是法律吗,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生活的衡平器,是一个真真正正的天枰,是当社会关系出现失衡时,法官应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发挥着之间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着价值的判断和选择,实现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真正的为事实司法,为人民司法。
责任编辑:马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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