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法官庭前调解促二百余万借款纠纷案结事了
2012-04-13 14:45:45
     中国法院网讯 (覃美霞)  4月10日下午,一起标二百余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罗昌明和主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经审理查明,1991年10月24日,被告乐业县浪全金矿与中国银行乐业支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1年10月24日起至1994年10月24日止。1992年5月21日,被告乐业县浪全金矿又与中国银行乐业县支行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从1992年5月21日起至1993年5月21日止。上述两笔贷款担保单位为被告乐业县黄金管理局,该局于2002年与乐业县国土资源局合并。借款后乐业县浪全金矿偿还了部分利息。2005年10月26日,乐业县人民政府代表乐业县浪全金矿与被告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兼并乐业县浪全金矿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乐业县浪全金矿的债务。2007年4月12日,中国银行将以上债权资产移交给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8月16日,汇达资产拖管有限责任公司将包含此项债权在内的资产包转让给原告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该院,请求判令乐业县浪全金矿、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和乐业县国土资源局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12815.35元。

  因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是该县浪全金矿招商引资投资企业,如处理不妥,将影响企业的生产发展,同时影响该县的投资环境。得知情况后,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卢吉宁高度重视,指示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副院长罗昌明和主办法官,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尽可能调解解决纠纷。了解了案件的影响较大后,罗昌明副院长亲自着手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并前庭多次与当事人实质性沟通,进行“背靠背调解”。见调解时机基本成熟,罗昌明副院长和主办法官于4月10日再次召集几方当事人坐在一起,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细致入微地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现状,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陈述,乐业县浪全金矿拖欠原告债款是事实,但是因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接管乐业县浪全金矿这几年环境整治没达标,企业未能投入生产,只有投入还没有产出,企业资金困难,要求原告给予谅解,降低还款数额。接着,罗昌明副院长从企业的现状及有利双方发展的角度分析,现在企业困难是事实,如果原告给的压力过大,企业无法生产,企业垮了原告债权也无法实现,最后是两败俱伤。原告听后表示理解,同意将债款数额降低到本金以下。最终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乐业县浪全金矿于201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500000元。如果逾期支付,则由被告龙岩市昌桂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乐业县浪全金矿偿还原告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及利息1262815.35元。

  调解协议签字后,双方当事人紧握法官们的手说:“法院给予我们双方一个很好的沟通平台,这是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两个企业一定努力抓紧时间,尽快投入生产,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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