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房屋及抚养费得以兑现
2012-05-25 10:52: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洛川频道 | 作者:张永军 常乐
  5月24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执行案件,为申请执行人要回了房屋和抚养费4800元。

  申请执行人张芳和被执行人刘旭原来是夫妻关系,两人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成年,小女儿1998年出生,今年只有14岁,2007年5月经洛川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好小女儿由刘旭抚养,每月张芳给付抚养费300元,夫妻共有的楼房4间、小平房1间归张芳所有,但是暂由刘旭代管,并从其代管的租赁费中扣取小女儿的抚养费,待孩子十八周岁后刘旭将代管的房屋交还给张芳。但是在法院调解后,刘旭并未自己照管小女儿,而是将小女儿交给了她的爷爷照顾。

  2008年,在小女儿转到了县城的东关小学上学后,小女儿一直都由张芳来抚养,从2008年至今,刘旭并未给付抚养费,属于张芳的房屋刘旭一直租赁给他人,租赁费也并未给张芳。于是张芳在2011年8月起诉至洛川法院,要求变更小女儿的抚养权,由刘旭给付抚养费,并将刘旭代管的房屋交还给她。县法院于2011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女儿由张芳抚养,从2011年1月1日起由刘旭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刘旭代管的楼房4间、平房1间交还给张芳。

  在判决书生效后,刘旭以生活困难为由仍然不交还房屋,不给付孩子抚养费,无奈张芳于2012年3月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洛川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先后几次前往刘旭所在的单位找他,但是都没有找到。在经过多方打听后,得知刘旭暂住在黄陵县,于是执行法官前往黄陵县,终于找到了刘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刘旭承诺1个月后交付房屋并且给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抚养费共计4800元。4月23日,在执行法官的现场监督下,张芳和刘旭完成了对楼房4间、平房1间的交付,并且在交付笔录上签名捺印。5月24日,刘旭向县法院执行局交来抚养费4800元,执行法官随即通知张芳,张芳在当天下午就领走了4800元的抚养费。(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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