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衡平法治与传统观念间冲突
2012-08-08 08:37: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戚怀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贯彻实施这一刑事政策,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深入理解法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精神,正确把握刑事司法从严与从宽的民意基础与社会效果,统筹兼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统筹兼顾被告人权利保障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统筹兼顾依法适用死刑与慎重适用死刑,切实做到宽严依法、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是科学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求。

  目前我市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增势不减,居高不下。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说明全市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面对这一情势,科学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显得尤其重要。具体说,就是要坚持“两手抓”。既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注重保持严打声威,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以达到惩处震慑遏制犯罪的目的;又要依法当宽则宽,教育挽救一些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分化瓦解犯罪集团及团伙犯罪成员。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把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近年来我市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所抬头。如被告人黄金龙、伍自龙等28人涉黑案,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等数项罪名;又如被告人卜凡勇、吴小身、程健等72人涉黑案,其中组织者、指挥者及骨干成员就达23人。他们随心所欲恣意犯罪,给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毒品犯罪在我市是具有顽固性、多发性、反复性的一种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阜阳发展形象;涉众型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且案发后集资款荡然无存,参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多次引发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涉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于这些涉及社会稳定、涉及民生权益的严重犯罪,我们必务关注顺应群众呼声,坚决依法严惩重处。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同时把握好严惩重处的适合“度”。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刑事审判也不例外,不能一味追求越重越好,否则就逾越法律规定,违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这就涉及到当前我们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现代刑事司法观念与群众传统观念冲突的弥合衡平问题。

  刑事审判工作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权力必须受到程序和实体的严格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地域文化、朴素法治思想根深蒂固,常常与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存在冲突。尤其是国家“保留死刑,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及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行,对死刑案件证据要求更加严格、对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更加突出。对于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暴力犯罪,以及被害人方存在过错的刑事案件,依照规定必须慎用死刑。但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及其亲属却认为“杀人应当偿命”,片面追求“以怨抱怨”结果,拒绝接受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以闹访、缠访为手段,扩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关注,借以要挟法院迁就裁判。极少数当事人及案外群众以极端方式,胁迫法院照顾其意愿。

  现代刑事司法观念与地域传统观念的冲突,就是我们现实的国情、市情。由于人们的观念形成于特定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同时又受诸多社会现实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转变。因此必须正视和适应其转变、更新的渐进过程,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抱残守缺。在社会变革、法治建设日益深入背景下,社会公众对司法个案的关注越来越多,涉诉民意成为参与社会管理、反映社会诉求的一种常规方式,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进步。同时,法律应是表达民意的载体,而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即是实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理论上讲法律与民意应是高度的统一体,实践中也应追求和实现这种统一。因此,呼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我们进一步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现代刑事司法观念。包括强化人权保障观念、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强化无罪推定观念、强化证据裁判观念、强化程序法治观念、强化司法效率观念、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观念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弘扬法治精神,营造理性平和的社会环境,让社会公众更广泛、更直观、更深刻地亲历民主、文明、法治、科学的诉讼文化和法律价值,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二是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让民意融入司法之中,可以达到司法裁判效果和社会认同效果的统一。如果司法脱离以民众为基础的民意,就无法赢得民众的信任、认同和尊重。因此,司法实践不能简单的局限于对民意的采纳或否定,而是应在司法公开上下功夫。依法应当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遮掩、捂盖式司法,尽可能加大裁判文书说理性,强化辨法析理、解疑释惑力度。让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了解、理解裁判的依据和尺度,提升社会认同效果。

  三是进一步增强涉诉信访风险评估预测。对于有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务必心中有预案、工作有预防、行动有防范,层层递进抓化解,逐级负责消隐患。杜绝有章不循、麻木不仁、敷衍塞责、推卸矛盾、酿出不良后果。涉诉信访工作,就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机关,就是要尽一切可能多做群中工作、做好群众工作。越是评估风险等级高的案件,越需要我们认真谨慎的对待处理。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过程,就是亲民爱民的过程,就是提升司法能力的过程,就是检验法官综合素质的过程,就是树立法院形象的过程。

  四是进一步加大司法宣传工作力度。司法宣传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司法机关有义务、有责任提供服务和保障。同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也是法院争取法制宣传话语权、辨法析理释惑权、流言非议抗辩权的途径渠道。对此,不能轻视和懈怠。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要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报刊、电视等平台和载体,大力宣传审判执行工作,大力宣传法院建设,大力宣传法官事迹。借以让法院工作所表达的意见,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

  总之,科学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沟通衡平现代法治与传统观念之间的冲突,既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也需要一个过程。它与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相伴,它与依法治国的国策推进相随。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更好地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加强司法改革创新。充分运用和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实力阜阳”、“繁荣阜阳”、“文化阜阳”、“和谐阜阳”的目标,提供更加良好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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