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谋发展 探索中促完善
——2006年以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情况综述
2012-09-01 13:29: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规划长远发展,都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006年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保护理念,改革中谋发展,探索中促完善,在案件审判、组织落实、队伍建设、制度完善、创新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突破、新成效,同时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审判职能充分发挥

  司法保护更加有力

  六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嫖宿幼女、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9507件,惩处罪犯24529人。其中,2006年至2008年审理上述刑事案件8387件,惩处罪犯10262人。2009年至2011年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审理上述刑事案件11120件,惩处罪犯14267人。

  同时,六年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依法对169261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36%,同比上升了7个百分点;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共计518866件,同比增长了32%。

  此外,全国法院少年法庭还广泛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切实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积极试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全面创建“诉讼教育引导”制度,等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为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

  组织领导切实有效

  机构队伍明显加强

  六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健康成长,组织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大多明确了专门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部门,上海、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还率先成立了独立的少年法庭机构。

  截至2011年7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331个,其中刑事审判庭390个,综合审判庭357个,合议庭1584个。与2007年相比,少年法庭机构总数增加了112个,其中刑事审判庭增加了78个,综合审判庭增加了250个,合议庭减少了216个。

  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共计7450人,书记员2766人,分别增加了409人和558人。从年龄结构上看,35周岁以上的法官占到76%。少年法庭的法官,基本符合“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要求。

  司法改革稳步推进

  制度机制初步形成

  六年来,少年法庭始终贯彻在坚持中发展、在改革中完善、在发展中创新的工作思路。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召开全国性会议,积极总结、推广少年法庭工作新做法、新经验,有力推动了全国未成年人审判制度阶段性改革目标的实现。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进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改革。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对少年法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进。

  目前,少年法庭各项改革举措不断得到深化、巩固,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已初步形成。

  调研交流日趋活跃

  理论实践不断创新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利用各自的实践和理论资源优势,通过课题招标、协调调研等形式,进一步拓展和创新社会化研究平台和机制,形成了少年司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合力。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国少年司法》季刊,为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少年司法政策,创新、发展少年司法理念开辟了新的园地。2010年,依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为少年审判理论研究搭建了新的平台。

  另外,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就中外共同关注的少年司法制度问题进行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成功举办了中澳、中美、中德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讨会和模拟法庭活动,开阔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视野,促进相互学习借鉴,赢得了广泛积极支持,扩大了国内外社会影响。

  能动司法硕果累累

  成果转化效益显著

  经过六年来的改革实践,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许多已转化为少年司法的有关规章和准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立法,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成熟经验,很多也已经转化为法律规范。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适用的条件、关于禁止令的创设、关于未成年人累犯除外以及免除轻罪报告义务等规定,无不与少年法庭工作的探索实践紧密相关。

  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同样与全国法院广大少年法庭法官多年来的创造性工作密不可分,其中无论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是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都源于全国法院少年法庭的改革实践和经验总结,凝结着广大少年法庭法官的辛劳与智慧。

  司法机关协调配合

  工作体系日趋完善

  在建设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方面,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完善、强化配套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司法建议。

  2010年8月,中央综治委、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文件下发后,上海、重庆、江苏、广东等地制定了实施细则或旨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促进、参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起草与会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后,进一步强化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少年司法工作格局。

  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四项经验弥足珍贵

  六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少年法庭法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努力推进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积累了四项弥足珍贵的实践经验。

  经验之一是: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这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根本方向。各级人民法院始终着眼于国家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扎扎实实做好对涉诉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维护了一大批涉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挽救了一大批失足少年。

  经验之二是: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自由幸福为追求,以关爱、宽容、理解的心态对待失足未成年人,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未成年人放在心上,这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工作中,少年法庭法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积极拓展延伸服务,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维权落实在法庭内外,贯穿于审判全程,使少年法庭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法制教育的重要场所,成为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

  经验之三是: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发展动力。按照人民法院“二五”、“三五”改革纲要设定的目标,深化少年司法改革探索,勇于实践、创新,使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这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根本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少年司法改革的监督与指导,保证了少年司法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有序进行。中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自觉开展少年司法改革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坚持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司法实践,为少年司法改革、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验之四是:实现少年法庭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有序协调的整体推进。健全组织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完善制度机制,注重科学规范,这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注重少年法庭法官的选拔、任用、培训,使少年法庭法官的综合素质明显提升;建设、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机制,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使少年法庭工作综合成效更为显著。有序协调、整体推进少年法庭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既是对少年法庭工作规律的深刻认识,也是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持续、全面发展的基本遵循。

  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少年法庭法官为能参与其中而倍感骄傲与自豪的同时,纷纷表示决不辜负党的要求和人民希望,积极进取,勇于担当,积极推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科学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