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车上挥拳致人轻伤 判决前再调解促赔偿
2012-09-28 14:40: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志超 周志
  9月24日,一年前成都铁路局管内动车上发生的一起致人轻伤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法官不懈调解下,终以被告人罗孟先(化名)赔偿受害人韩先智6万元、自诉人自愿撤诉而了结。

            动车上挥拳伤人

  30多岁的韩先智是哈尔滨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2011年8月3日,韩先智随同其公司李总及爱人在成都火车北站登上了成都开往重庆的D504次动车。他们进入13号车厢找到座位后,李总的爱人说自己浑身无力。韩先智见旁边座位空着,只放着一个“双肩包”,空位旁边坐着二十多岁的四川小伙罗孟先。韩先智带着几分命令的口气对罗说:把包包拿开,让我这位大姐躺一下。见对方不予理睬,韩先智顺手提起包包放在罗孟先腿上。罗孟先见对方语气不善、举止无礼,怒火顿起,挥拳打向韩先智面部,致韩先智鼻子出血。韩先智也不示弱,便与罗孟先撕打起来。列车长闻讯过来制止后,见韩先智鼻血长流,就劝二人下车到派出所解决。

  当天,韩先智下车后住进铁路中心医院治疗,8月17日出院。后来,韩先智委托一家鉴定单位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鼻骨中段及鼻中隔前中份骨折且断端明显移位,构成轻伤。11月9日,韩先智向成铁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罗孟先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久调解难有结果

  成铁法院受理该案后,立案庭法官即着手调解。经征求双方意见,自诉人韩先智同意调解,而被告人罗孟先对十多万元的赔偿拒不认同,特别是对自诉人要求法院追究他刑事责任的起诉强烈不满。因双方矛盾尖锐,达不成和解,立案法官只得将案件移送至刑事审判庭。刑庭主审法官分析案情后,心想被告人罗孟先正值青年华,一旦判其刑罚,将会影响其一生。于是,法官开始了更为艰难的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明确告知被告人罗孟先,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向其宣讲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规定。法官希望被告人罗孟先珍惜法院为其提供的与自诉人和解的机会,积极赔偿,争取自诉人的谅解。法官的一番用心,罗孟先一时还不能领悟,他认为自诉人在火车上说话毫不客气,随意挪动他的包包,失礼在先。另外自诉人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他对鉴定结论也表示怀疑。

  被告人罗孟先的态度,法官表示理解,同时认为其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可以考虑。之后,在法官的撮合下,双方一致同意在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重新对自诉人韩先智的伤情做鉴定。11月27日,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出据了鉴定结果,结论与之前自诉人委托鉴定的结论完全一致。在主审法官又一次主持的调解中,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分歧太大,调解依然未能奏效。2012年7月5日,主审法官决定开庭审理该案。

            判决前终促和解

  9月13日庭审结束。判决前,法官再次给了被告人与自诉人和解的机会。法官告诫被告人罗孟先:不要心存侥幸,只要主动赔偿,应能得到自诉人的谅解,撤回追究你刑事责任的起诉。到了这最后关头,罗孟先才认识到出手伤人性质的严重性,才理解了之前法官不厌其烦做调解工作的善意之举,也终于表示接受调解,愿意赔偿。

  于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罗孟先一次性赔偿自诉人韩先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万元;自诉人韩先智自愿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