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法院选准四个“点”做好民商事诉讼调解
2012-10-08 09:5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门频道 | 作者:谭燕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在从事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通过选准“主攻点”、“结合点”、“感化点”和“沟通点”,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调解解决。截止今年9月,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5%以上。

  提高认识,选准“主攻点”。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该院规定,“不准违法调解,不准强行调解,不准私自调解,不准以判压调,不准久调不决”。这五条禁止性规定在法官中树立了自愿、合法、效率和质量四项全新的诉讼调解理念。按审判流程要求和审判工作特点,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施以不同的调解方法,多数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真正把调解工作做到了当事人的心坎上。今年,该院的民事审判呈现出调解结案率高、服判息诉率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无调解反悔案件、无申诉信访案件的“两高两低两无”的可喜局面。今年至9月份该院的撤调率为75%,综合调撤率和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连续5年名列全市法院第一名。

  号准脉搏,选准“结合点”。做到“四个结合”:即做好无过错方宽容谅解工作与有过错方觉悟改进工作相结合;庭前做好工作与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当面做工作与分头做工作相结全;把当事人双方现实纠纷的解决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协作互利相结合,尽量使过错方认识到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无过错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

  化解矛盾,选准“感化点”。实践证明,法官在审理中,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中,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往往可以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所认识和考虑:当事人自身应考虑的问题;子女问题;从离异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角度考虑等。在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中,矫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以真情感化当事人,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子女观,从而降低离婚率。

  释明指导,选准“沟通点”。该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谈薄,诉讼本身存在矛盾的诉讼主张和诉讼主张与法律、法规想抵触的情形普遍存在,法官的释明指导,与当事人有效沟通成为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动因,也可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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