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于利用“调”之善器的法官
2012-11-18 14:36: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祁若冰
  2009至2011年连续3年民事调解率位列全省第一;

  近4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达80%以上,在全省名列前茅;

  有近10名法官获得省级以上调解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工作者”;

  ……

  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是因为扬州中院有一群工于利用“调”之善器的法官。

  “在当前的中国,城乡二元格局下以‘熟人’为主的乡土社会的基本面貌没有改变,法律话语机制缺乏形成权威的土壤。而调解却能穿梭于传统与现代之间,灵活地运用法律以外的推理思维方式和话语机制来处理和化解纠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惠琴说:“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求法官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

  施展法官魅力,感染当事双方

  案件诉至法庭,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紧张且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使调解工作陷入困境。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要展示令人信服的人格魅力,通过自己的言行体现司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要求法官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还要有极大的耐心、缜密的心思、稳重的心态、良好的技巧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扬州中院法官接手案件后,倾注真情、真心关怀,坚持从双方认可的角度入手,亲临案件发生的一线,用自身的实际言行真诚了解双方的诉求,逐步取得双方的信任,以建立调解的基础,让双方认为法官的所作所为就是为了解决他们自己的矛盾,从而从内心深处表示愿意调解。

  巧借社会舆论,理性引导民意

  案件纠纷往往错综复杂,事情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诉至公堂,往往是“剪不断、理还乱”,尤其是涉及亲情、友情、爱情等方面的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仅仅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必然会有力不从心之感。那么巧借社会舆论,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双方共同信赖的干部、族老以及他们的亲友、诉讼代理人等各方面的社会舆论力量,这些社会舆论力量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当案件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法官应当通过当地的具有一定权威的相关人士协同做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可以通过当地干部将社会舆论传给他们,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对调解的成功一定能起到积极作用。

  善打心理战术,积极促成妥协

  起初当事人的心理总归是不平衡的,特别是实际受损(或受委屈)一方,因在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上受到侵害,便得理不饶人;即使是在被告方,也有自认为不得不为之的理由,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做工作前要分别摸清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待其情绪稳定,才予以教育或疏导,从而理智地选择解决矛盾的方法。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法官都要适时地捕捉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与诉求底线,善打心理战术。继而步步推进,不断瓦解当事人的防线,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达成。

  用好法律宣传,倡导尚法理念

  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常常发生在邻里、熟人、朋友之间,也多发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的认知程度并不高,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同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则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他们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让当事人清楚自身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从而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分止争。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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