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涉诉信访改革
2014-04-03 14:4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伟伟
  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制度,在一定时期确实起到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效果,但近些年来信访的爆发性增长,因信访引发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涉法涉诉上访又占了信访的很大一部分比例,法院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牵扯了很大一部分精力,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加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这是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一个障碍,在当下的社会亟需解决的是:必须将信访剥离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诉、访分离。

  一、信访制度形成的源流

  我国的信访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登闻鼓”制度。“登闻鼓”即悬挂在朝堂门外的一面大鼓,百姓遇有不平之事,可以击鼓请求当时的政府处理。“登闻鼓”正式出现是在晋朝时期,司马炎在西晋建立初年建立了“登闻鼓”制度,是一种向最高统治者诉说冤情的方式,其后该制度一直未后代所沿用。而现代意义上的信访制度建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1949年8月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专门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该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听取民意,恰当处理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我国信访的第一次高潮出现的“文革”之后的拨乱反正时期,由于“文革”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信访数量骤增,信访制度也是在这一时期逐步恢复和完善的,为配合拨乱反正工作,信访制度确实起到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作用,也使得信访制度深入人心,使得群总逐渐依赖信访制度。在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信访制度再一次迎来了高峰,这一时期,我国正处在大变革的时期,市场经济初步发展,各种利益矛盾急剧增加,信访制度再一次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利益的有力保障,这一影响延续至今。而涉诉上访的定义最早出现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根据会议结果,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案件相关联的,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涉诉信访的现状

  我国涉诉信访近几年来一直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所有的信访案件中有80%涉法,直接涉及法院的占37%,并呈现上涨趋势。在涉诉信访当中,涉拆纠纷所占比例较多,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发展迅速,各个城市都在进行着“老城改造”、“建设新城”等大城区建设,这些工程必然引起大规模的拆迁活动,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纠纷就如潮水般大量涌入法院,这就使得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形势严峻,涉拆信访的增加就直接涉及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涉诉信访也必然随之增加。另外,劳动争议纠纷和析产、继承纠纷在法院的涉诉上访中所占比重也位居前列,此类案件涉及的关系复杂,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一旦处置不当就很容易引发上访。并且,涉诉信访近年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逐级上访量减少,但越级上访量增加。一些上访人员已经不再满足与逐级上访,为提高上访的“有效率”,越来越多的上访者开始越级访,甚至直接赴京、赴省访。2、闹访、缠访现象在老上访户中普遍存在。很多多年的上访“专门户”一直认为只要闹,就能给政府和法院施压,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就能获得利益。3、重复访居高不下。许多上访者常年奔走在法院、政府、人大、政法委等机关之间,案件还没有审理完就开始上访,进入一种审了又访、访了又审、再审再访的死循环状态。4、群体访逐年增加。近年来上访者抱团现象普遍,一些有相同诉讼或相近诉讼的上访者之间会相互留联系方式,相互串联上访。

  三、涉诉信访给法院带来的影响

  涉诉信访的居高不下有碍于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从长远看,是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涉诉信访主要给法院带来以下两点影响:1、损害司法权威。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涉诉信访的存在造成“信访不信法”的尴尬局面,而信访又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只要上访者通过信访得到了“好处”,其他的人也会跟风效仿,通过上访来获取利益。长此以往,司法的权威将荡然无存。2、增加法院负担。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才是法院的主要工作,但涉诉信访的存在给法院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诉讼案件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基层法院,人员不足,我国基层法院常年是高压运行。但涉诉上访量又是我国当下社会纳入法院考核的指标,使法院不堪重负。

  四、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法院内部原因;另一方面是社会外部原因。

  1、法院内部原因。主要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行为不规范和案件审理有瑕疵。审判行为不规范主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出现“人情案”、“糊涂案”、“错误案”,这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对抗和不公情绪,从而引发上访。案件审理有瑕疵主要是指: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足,在办理案件时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现象,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产生怀疑,不信任司法,进而通过信访来寻求救济。

  2、社会外部原因。首先,我国一直是一个讼厌的国家,秉承“以和为贵”的理念,在遇到纠纷时,总是不愿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是寄希望于“清官”式的官员出面定纷止争。其次,司法是严肃的,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因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但在我国,人民的法治意识还是普遍偏低,难以理解法院的工作,寄希望于上访,快速解决矛盾和纠纷。最后,部分人员思想不正确。在上访者中有一部分是无理访,因为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其不正当利益是难以得到保护的,因此,这一部分人就希望通过闹访、缠访的方式给法院施压,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五、涉诉信访改革途径——诉、访分离

  要将诉、访分离就必须具有分离的基础和理由,首先我们要厘清诉与访的区别,即诉与访分离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上述信访的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涉诉信访不属于信访的一种,二者有着明显的差别:

  1、两者的功能和目的不同。在涉诉信访中,诉讼与信访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的,诉讼是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或裁定,从而确定双方但是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通过诉讼来救济自身的权利,诉讼体现的是权利的救济功能,其目的是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信访更多体现的是畅通民意和监督制约的功能,群众通过来信来访,表达自己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看法,以及关系到他们日常生活的政策变动,从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政策和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两者的起因和程序不同。涉诉信访一般都是因为当事人对于法院审判案件的程序或审判的结果没有达到其利益诉求,但又不愿通过二审或再审等司法程序寻求救济而进行上访。信访的起因不仅限于法院,可以是因为任何没有达到其利益诉求的事项而进行上访。同时,二者的程序也是不同的。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因此,一般而言,案件通过一审、二审即告终结,诉讼程序在二审就终结了,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一般不再启动司法程序。而信访则不存在程序性问题,信访的最大特点即不确定性,信访没有条件、资格、时限、次数等程序性规定,处理信访没有确定性的标准,信访的不确定性是信访逐年增长的一个诱因。

  综上所诉,诉与访无论在概念上、性质上、特点上都不同,法院要打破当下涉诉信访的桎梏,就必须将涉诉信访从法院审判工作中剥离出来,形成诉是诉,访是访,诉访分离的局面。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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