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在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中期检查汇报会上指出:
务求调研实效 以课题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贡献智慧和力量
2015-04-29 19:01:2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作者:江继海
  201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市召开2014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部分)中期检查汇报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本次中期检查涉及江苏省高院、上海虹口区法院、内蒙古高院、河南郑州中院、河北高院、山东临沂中院6个课题组分别承担的“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与公司诉讼问题的调研”、“关于互联网金融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关于处理征地拆迁纠纷中法院职能定位问题的调研”和“关于审执协调有关问题的调研”等4个课题。前期调研工作中,各课题组结合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确立课题研究重点,精心设计调研内容,采取传统调研方式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广泛收集基础信息,并深入分析研究,有的课题组已经完成了调研报告初稿。

  在认真听取各课题组汇报后,江必新指出,总的来说,今天汇报的6个课题组前期工作都比较扎实,各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研究高度重视,带领课题组成员认真梳理重点难点问题,立足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成果初步显现,值得肯定。同时,各课题组工作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问题,研究问题的深度和质量还有较大差别,希望各课题组总结经验教训,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时,江必新强调要正确处理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的关系。各课题组要增强问题意识,自觉地把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调研的生命线。要紧紧围绕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能力、司法权威的关键问题,着力研究破解这些关键问题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建议。同时还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用公认的理念来总结经验规律,两者要互相兼顾,不要偏颇。二是要正确处理功利分析和规范分析的关系。功利分析是实用主义分析,规范分析是法律分析,研究课题不能完全运用规范分析,也要注意运用利弊分析,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充分运用这两种分析方法。三是要正确处理经验总结和比较研究的关系。课题研究要运用中国经验,但不能局限于中国经验,还要对国外的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四是要正确处理宏观思考和类型化分析的关系。课题研究总体宏观思考是必要的,也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不能仅注重个案的研究,还要注重制度正义。五是要正确处理实际运用和理论创新的关系。司法调研重大课题是解决审判、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对策研究,同时还要有理性思维和理论创新,以理性、理论作为指导。过去,有的调研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研究问题一定要有制度群和反向制度预设意识。六是要正确处理成果硬化和成果转化的关系。课题研究的目的就是要成果转化,不仅要有符合要求的调研报告,还要有体制、制度和工作机制建构建议,要努力将调研成果转化为各级各部门的决策参考,成为立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重要依据,成为促进法院工作的“生产力”。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执行局、研究室相关人员参加了检查指导。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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