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典型案件
2016-03-14 08:09: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编者按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及了以下典型案件,向全社会展示了公平正义的司法标尺。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一审宣判。判决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审宣判后,周永康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蒋洁敏等15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蒋洁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蒋洁敏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其他案件包括:李崇禧受贿案,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陈柏槐滥用职权、受贿案,季建业受贿案,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陈安众受贿案,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郭永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郭有明受贿案,沈培平受贿案,祝作利受贿案,阳宝华受贿案,姚木根受贿案,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以上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追缴犯罪所得。

  陈夏影绑架案:

  指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案。此案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依法纠正的刑事错案。1998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涉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1998年11月,福州市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福建高院经两次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人及近亲属向福建高院申诉。2015年2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此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判三人不构成绑架罪,依法维持原判决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

  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并依法纠正的错案。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某村发生火灾,屋内一具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体有刀痕。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海口市中院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浙江高院异地再审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闽霞渔01971轮”船舶碰撞案:

  2014年9月24日,我国渔船“闽霞渔01971轮”在钓鱼岛海域与一艘巴拿马籍货轮相撞,渔船受损。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渔船船东黄三灼提起的诉讼,并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该案是我国对钓鱼岛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典型案例。

  彩石山庄项目案:

  2006年,山东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发建设济南市彩石山庄房地产项目,预售房产2146套。后因资金链断裂,仅有405套房屋建成,购房者面临巨大损失。在山东省和济南市支持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依法处置原则。为减轻房屋买受人的诉累,该院灵活运用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在4个月内促使2087套房屋买受人与三联集团等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发放执行款14.27亿元,化解了这起涉及人数众多、标的额巨大、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首例“斑马线罚款案”:

  2015年1月31日,浙江省海宁市贝某驾车行经一处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遇到行人经过人行横道,其开始减速慢行,当看到行人主动停下时,其又继续缓慢驶过人行横道。该情况被交警发现,决定对其罚款100元并记3分。贝某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遂判决贝某败诉。作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行政案件,该案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的义务和“行人优先、生命至上”的文明驾驶准则。

  首例姓名权行政案件:

  山东省济南市民吕某和张某自创“北雁”为姓氏,拟为新生女儿起名“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时,派出所以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拒绝登记,吕某遂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向济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除法定情形外,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本案原告的父母为原告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取名,不符合法定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的裁判,明确了姓名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维护了中华民族姓氏文化传统。

  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相关媒体案件:

  2012年6月,《南方周末》及其官方网站刊登了《廉价“世奢会”》《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两文。《新京报》及其官方网站刊登了《“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一文。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述文章损害其名誉为由,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等四家单位分别诉至法院。北京法院审理认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侵权,驳回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08年7月,谢知锦等4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矿占用林地,严重毁坏福建省南平市葫芦山28.33亩林地植被。2015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就此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谢知锦等4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3年。否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237万余元。此案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据2015年11月16日《参考消息》报道,外媒积极关注本案的审理和宣判情况。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此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的案件。马乐在担任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买卖相关股票76只,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2014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3月,深圳市中院一审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5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2月11日宣判,维持原审对马乐行为的定性同时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将缓刑改判为实刑,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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