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委员
建议成立反就业歧视机构
2016-03-15 08:18: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社会公平正义和机会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其中,就业机会平等,即给每个人公平发展的机会,使人尽其才,对一个良性社会而言至关重要。但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年龄、户籍、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和生育以及民族、残疾、体貌特征等因素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无处不在。而现行反歧视法律制度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机构不健全等,是就业歧视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去年和今年的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建议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在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指日可期的形势下,我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职能集中且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以保护和促进平等就业权。

  借鉴一些反就业歧视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负责处理和解决有关歧视方面的咨询及投诉,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致力于提供富有效率和效用的法律服务,研究系统性歧视的产生原因,并向政府、企业及司法机关提供有关反歧视方面的法律咨询及建议;与政府、非政府、媒体、教育机构合作,向社会开展教育与宣传。在某种程度上,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与法院形成并驾齐驱的两驾马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为解决就业以及其他纠纷发挥积极作用,减轻法院的负担。

  与法院相比,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在处理就业歧视纠纷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与特点:一是专业性和主动性。作为专门应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机构,通常由政府官员和该领域的法律专家、劳动专家、企业代表等共同组成。他们善于利用专业优势解决纠纷,并通过实际调查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就业歧视方面的问题。除接受当事人投诉外,还可赋予专门机构主动展开调查的权力,发现问题时,以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协助的方式主动参与诉讼。二是更加快捷,具有私密性。与复杂的司法程序和威严的司法机构相比,专门机构主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比法庭作出的判决更易于被双方接受,而且争议双方的关系也不容易恶化。在就业歧视领域里,冲突双方是雇主与雇工的身份特殊,雇工因受到歧视与雇主发生纠纷时,一般情况下,只想解决矛盾,而不愿丢掉饭碗,万不得已时,才会对簿公堂。因而到反歧视专门机构投诉,求得事情公平、温和地解决,就成为大多数人的首选。同时,专门机构的处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有关人士不会在媒体前曝光,尤其有助于性骚扰、性取向等歧视问题的解决。与相对复杂的司法程序相比,专门机构的调解程序相对灵活和省时。三是申诉成本低,甚至可以免费。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向专门机构申诉比向法院提起诉讼,成本要低得多,受害人不会因此而加重负担、产生经济顾虑。

  此外,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也具备一些司法机关不具备的职能。比如,可以进行歧视状况调查和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进行司法救济,提供代理出庭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可以通过教育及推广活动,宣扬平等机会的讯息,并与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一起消除歧视,等等。

  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迫在眉睫,而成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又是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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