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泸溪法院:多元化解机制将纠纷平息在诉前
2016-08-31 10:46: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法院 | 作者:吴英
 

    近年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多途径纠纷化解方式,实施诉与非诉的有效衔接,为群众提供多种纠纷解决渠道,让矛盾得以高效率、低成本、好效果的化解。一些案件平均用时不超过4个小时便能得到圆满调解,诉外调处数保持稳定,部分纠纷被化解在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前。
    诉前调解快捷高效
    近日,因俩人经常就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谭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向泸溪法院起诉离婚。来到法院后,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争执激烈。
    立案庭法官经过详细的询问基本情况后,主动向双方当事人介绍了诉前调解的概念、工作模式和法律效力,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化解矛盾。从当事人来到法院到双方达成和解,这起离婚纠纷仅用了不到4个小时便得以化解。
    诉前调解工作模式简易,用时短,调处方式灵活,群众易于接受。在开展调解时,往往能快速抓住矛盾焦点,通过准确判断当事人心理,恰当地选择调解方式,合理分析利弊,使得调解工作快捷高效,成效明显。
     “一旦发现起诉案件符合调解条件的,我都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邀请函”,我们立案庭的法官都希望凭借自身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细腻心理,使一些案件当事人通过调解化开“坚冰”、放下情绪,收起愁眉苦脸,换来“人和事了”。“该院立案庭庭长李向说。
    目前,该院立案先行调解数已经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其中80%的纠纷是通过诉前调解方式予以化解的,最长调解时间不超过6小时。
    诉非衔接化解纷争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影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由于审判资源紧张,该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该院拟通过向社会购买审判辅助力量来增加审判资源。同时,合理加强诉非衔接,借助社会力量,将矛盾纠纷尽可能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以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
    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该院已基本形成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化解纠纷的局面。
    除此之外,该院还建立诉非对接中心,作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调解组织、调处中心的对接平台,通过将各类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请进来”,让多元调解主体在法院“落地生根”。
    除了调解主体多元,该院还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全过程。通过多元主体的多元调解,今年以来,该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54.7 %,有效促进了矛盾化解。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只有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才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使法院的“独角戏”变成全社会参与的“大合唱”,才能打造出社会和谐的最美和声。”该院院长张瀚冰说。
    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充分利用各行各业、多方调解力量,有力化解矛盾纠纷。在巡回调解过程中,充分调动村组干部、当事人亲朋好友能更好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优势,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增强调解实效。在立案环节、审判环节,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这一天然优势,鼓励陪审员积极参与调解,提升调解质效。对案件内容涉及到行政工作的纠纷,主动邀请行政机关合力调解,推动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对疑难案件,建立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乡镇联动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等。
    除此之外,结合巡回调解工作机制,该院主动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协商,确定建立以法庭为中心、以村委会为支撑点,辐射到村组的纠纷解决模式,主要负责排查农村矛盾纠纷、以案讲法、宣传法治等工作。
    非诉化解纠纷使大量的矛盾在人民调解的“第一防线”得到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少,缓解审判执行工作压力,使法官有主要精力精办案办好案,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
    “在时限上,一般是当即调解,且都是就地调处,方便群众。在费用上,采用无偿免费的方式开展调解,群众解决纠纷的成本低。在方法上,诉调对接不受诉讼程序的限制,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灵活变通,合理地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平息纠纷,化解矛盾。”该院院长张瀚冰说。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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