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七
2018-01-08 09:23: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布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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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内容导引

  《解释》共26条,分别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证据与举证责任、医疗损害鉴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多数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程啸:

  《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科学地协调了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的关系,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解决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审理中的争议问题,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要求。例如,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中一直以来争议最大的医疗损害鉴定问题,不仅规定了公平合理的鉴定程序,细化了可以作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事项,而且对于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自行或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可采性等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再如,对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为五种情形,即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说,这一规定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解释》就医疗产品致害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及缺陷医疗产品、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时连带责任的适用,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总而言之,《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的细化性规定,既有利于充分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最终很好地协调了侵权法最基本的两项价值,即权益保护与自由维护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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