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支持依法行政 服务保障法治政府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改革工作综述
2018-03-17 14:04: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宜中
吕韶文 制图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工作,我国行政审判工作有了长足发展,受到国内外广泛瞩目。

  3月9日,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1.3万件,同比上升46.2%,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司法审查支持“放管服”改革,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案件,支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配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坚持依法裁判和协调化解并重,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登记立案:开启权利保护新征程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成为化解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破冰之举,自此,全国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渠道得以畅通。

  各地法院积极创新立案方式,上海浦东法院开发“二维码”自助立案系统,案件平均立案时间仅15分钟。福建泉州法院推行异地立案,当事人在全市任何法院或法庭都可以现场或在线完成立案手续,高效便捷。

  立案登记制以后,行政案件数量上升,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新行政诉讼法首次对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迎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入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破解人案矛盾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

  跨区管辖:公正审判有保障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方案,积极慎重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认为:“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是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 ‘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

  在此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一些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试点法院为全面实施跨区域管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4—2016年底,根据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平公正的同时,实现对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2015年5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个在全省辖区范围内推行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盱眙县石码山生态农业开发公司经理李叶红表示:“实践证明,跨行政区划法院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显示出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和成效。”

  行政首长出庭:官民对话新平台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以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极具创新精神和本土特色,自此,各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出现显著增长。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多年来,北京、江苏、浙江、上海、广东、重庆等二十多个省份相继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目前,许多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多年保持100%,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认同度明显提升。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是政府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衡量一个区域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指标,对提升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等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法治中国建设,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及行政审判新挑战,各级法院坚持将司法改革进行到底,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化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理念和先进经验,实现了我国行政审判的跨越式发展。”

  (通讯员张祺炜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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