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简分流助力 执行提质增速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院长 荣延平
2019-04-03 14:05: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执行难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藩篱,切实解决执行难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破除“法律白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面对当前执行收案多、增长快、难处理等新特点,我院借鉴审判领域繁简分流改革的成功经验,大胆创新执行工作思路。2018年开始实行执行繁简分流,2019年初进行了深度完善调整,形成了执行繁简分流大格局。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将执行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院长靠前指挥,现场督导。每月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执行工作;每周组织推进会,重点化解执行难题。积极建设执行“最强大脑”,努力将执行指挥中心打造成兼具综合事务办理、信息交换、繁简分流、指挥调度、信访接待、执行公开、监督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实体化平台。

  二是推行团队办案模式。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依托,努力打造团队化、流程化、集约化的执行工作模式。明确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局案件的管理、督办、甄别、查控等。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根,下设几个分支:1个送达组,负责集中送达和外出调查;1个查控组,负责网络集中查控和数据反馈分析;甄别组,负责案件甄别及案件繁简分流;1个速执团队,负责办理简单速执案件;1个终本团队,负责办理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3个精执团队,负责有财产需要处置案件的规范执行。

  三是细化繁简分流类型。根据案件类型、查控结果、保全情况等科学研判案件繁简程度,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普通执行和资产处置执行三种类型,明确规定对下列十类案件采取速执措施:1.执行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2.执行标的为行为执行;3.有足额金钱保全的案件;4.执保案件;5.罚金、没收财产案件;6.被执行人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7.被执行人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8.抚养费、赡养费案件;9.排除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债务人的案件,排除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无保全财产的案件;10.其他可以速执的案件。

  四是规范繁简分流程序。执行立案后,首先集中网络查控和送达,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立案庭提供的财产保全情况以及查控情况进行首次甄别:对于具备快速执行条件的案件立即转入速执团队,由速执团队在2个月内执结完毕,实现执行案件简案快执。对于不宜纳入速执的案件,由调查组集中传统调查(不动产、工商、住所地等),在财产调查基础上进行二次甄别,有财产需要处置的案件,转入精执团队进行实施处置,1个月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由速执团队依法终本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终结执行。

  执行繁简分流后,重点加强了流程节点管控,送达、查控、甄别实现了集约化、流程化,有效地缩短了案件流转周期。2018年,我院首执案件收案5706件,符合速执条件的案件约占30%,结案平均用时139.73天。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