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印刷、销售盗版丛书 五人分别获刑
2020-04-27 09:25:12
 

    中国法院网讯 (黄丽青 邓琳)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被告人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刑罚。该案是福建省近年来最大的书籍类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将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并由福建省新华书店独家经销的《幼儿活动操作材料》(一套7册)正版书籍的电子扫描样本,提供并委托给被告人王某朋进行非法印刷,盗版丛书由庄某销往三明、泉州等地多家私立幼儿园。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庄某又将该套书籍的电子扫描样本提供给被告人曾某伟进行非法印刷,曾某伟又将其委托给被告人黄某、施某赐进行书籍半成品的非法印刷。经统计,本案涉案金额共计490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16.69万余元。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王某朋、曾某伟、施某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庄某、王某朋、曾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施某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庄某、王某朋、曾某伟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中院提出上诉。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鉴于王某朋在二审期间退清违法所得,可对其量刑作适当调整,遂改判王某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维持对其余4名被告的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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