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擅自转移法院已查封房屋获刑
2020-04-30 14:34:29
 

    中国法院网讯 (黄安石)   江西省宁都县一男子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擅自转移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近日,江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被告人温某购买陈某(另案处理)宁都县城三环南路安置小区房屋一套,当时温某只支付了10万元押金便入住,后陆续支付部分房款,至2017年尚欠陈某2.325万元,且因无钱过户,该房屋一直在陈某名下。2017年1月17日,该房屋因温某欠徐某的8万元欠款未偿还已被宁都县人民法院查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6日、5月5日将查封情况分别告知陈某和温某。

  2014年,被告人温某的舅舅曾某(另案处理)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30万元借给温某买房,银行贷款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期间,曾某多次催促温某还款,未果。2017年4月的一天,曾某接到银行催促还款的短信。曾某遂找温某还钱,温某称其在县城三环南路安置小区有一套房屋,要将该房屋卖掉后才有钱归还。2017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温某为偿还各债权人的债务,为能将房屋顺利出售,遂找到陈某商议,由其退还陈某1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但签署的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让陈某从名义上重新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温某、陈某夫妇、曾某夫妇等人在宁都县第三中学对面的一个饭店内商议如何将该房屋变卖。经商议,先由曾某帮温某偿还2.325万元给陈某,再由陈某与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1.75万元将该房屋转让给曾某。后由陈某夫妇和曾某夫妇一起到宁都县公证处公证一份陈某委托曾某出售该套房屋的委托书,至此对外就是以曾某的名义出售该房屋,届时由陈某帮忙签字过户给买房人即可。温某、陈某、曾某按照商议的情况操作之后,于2017年5月21日将该房屋以64.8万元过户登记给第三人谢某。温某拿到房款后仅偿还徐某2万元,后下落不明,陈某、曾某代为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后徐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温某在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与三明路交叉口被赣州市公安局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间,为逃避法院的执行,擅自转移人民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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