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息县一恶势力犯罪团伙三人获刑

2020-08-03 10:38:12
 

  中国法院网讯(朱炜 梅倩)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息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至2017年,杨某某指使并伙同孙某某、王某某纠集村民,借故生非。其中,2017年1月,杨某某组织煽动村民阻挠道路施工,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22800元;2017年7月及11月,杨某某伙同孙某某等人,在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2017年7月,孙某某在乡党委书记、驻村干部及村内工作人员到其家中了解情况时,将四人锁在屋内,直至四人同意孙某某的不合理要求后才予以放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免去村干部职务后,以排除异己、把持基层政权为目的,与被告人孙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聚众造势、哄闹滋事等手段,多次组织煽动村民在村村通道路工程施工、村委人事安排、村脱贫攻坚相关会议上,公然对抗村委会及乡政府的正常工作,长期横行乡里,把持基层政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纠集他人,二年之内实施一次寻衅滋事犯罪和两次违法行为,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经息县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纠集村民,借故生非,阻挠道路施工,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已代其赔偿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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