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07-03-07 10:28: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应 勇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人民法院肩负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大历史使命,其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是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

  要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为人民法院的长期任务和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人民法院要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宽严相济。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化解矛盾,平息纷争,促进人民内部和谐。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要准确把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重点审理好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库区移民、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物业管理等群体性案件。加大对涉农案件审判力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金等合法权益,严厉制裁贩卖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农村选举纠纷案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社区邻里纠纷案件,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村镇邻里关系的和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制裁各类侵权行为。加大涉军案件的审理力度,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保障公民权益,推动依法行政,促进官民和谐。要坚持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大行政案件的审判力度,推进官民和谐社会关系的建立。严格适用行政许可法,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赔偿保障人权、促进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能作用。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支持,以加强行政机关对社会管理的职能,促进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和谐的干群关系。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增进社会诚信,巩固社会和谐。要加大民商事裁判的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不断完善执行机制,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出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执行工作的信用环境,逐步实现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率,促进财产流转和资源利用。

  结合浙江法院实际,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就是要实现“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这是我省法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全省各级法院要以“三项承诺”引领法院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三项承诺”实施细则,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方便群众诉讼;完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健全执行工作机制,破解执行难题。不断增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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