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六强化为改善民生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2007-03-14 16:4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院长 景素珍
  民生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广为关注重大问题,更是今年全国“两会”最热的话题。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在思想观念上要强化其基本理念,使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在工作上还必须紧密结合法院实际,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的措施,不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为民的新途径,新载体,新方法,使司法为民体现于法院各项工作中,反映在工作人员的行动上,落实到每个案件中。为改善民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爱民亲民的情感。法官来自人民植根于人民,人民赋予了我们神圣的审判权,必须权为民所用,才不致于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同时,法院,又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途径和最后的希望所在。人民法院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如果脱离人民群众,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审判权就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 把人民群众的愿望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追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真正从思想上尊重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工作上依靠人民群众。感情决定态度,感情影响作风,感情支配行动。对百姓有了深厚感情,就会以心相见,心心相印;就会处处想着群众,一心为着群众;就会充满活力,干劲倍增;就会实心服务,不做表面文章,言之倾心,行之尽心,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权谋私,以权谋案。坚决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更不能违背法定程序和审判程序枉法裁判。只有如此,才能不负辱使命,不负众望

  二强化便民利民措施。诉讼程序制度是方便群众诉讼的根本环节,我们要对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工作中的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坚持并不断完善群众欢迎的,改革群众有意见的,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在坚持统一、规范立案的前提下,继续探索并不断完善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立案、休息日办案等方式,进一步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有条件的可以在集贸市场等纠纷易发场所,以巡回办案方式,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打造维护群众权益的“快车道”。二是开设小额债务法庭,实行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等做法,使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将涉诉群众及时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三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行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宣判以及“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审判活动的公正性、透明度。四要加强法律援助,依法扩大司法求助的范围。对于涉及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五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加重诉累。六要强化审判流程管理,进一步落实审限警示、审限催办以及超审限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减少案件审批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要进一步规范和执行收费行为,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绝不允许以法院经费困难为由,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与民争利。

  三强化困难群众的保护力度。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使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让每个阶层都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而困难群众,如老弱病残者,失业、贫困者,由于其生理原因和社会因素,给他们经济生活诸方面造成了一些困难,与一般人群相比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让弱体势群体与其它当事人一样依法平等地行使诉权,平等地享有国家司法资源,能充分地表达利益诉求,争取正当权利,获得公正裁判的机会,就必须为其排除经济障碍,为其提供司法求助,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为此,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认真解决群众告状、申诉难。积极推行司法求助。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与更多的帮助,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使他们能够与其他当事人一样平等地行使权利,使司法为民体现于法院各项工作中,反映在工作人员的行动上,落实到每个案件中,让困难群众有冤情可诉,有委屈可说,有疑惑可询,有困难可提,不把诉讼作畏途。

  四强化诉讼调解。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因素有效手段。其有效功能有以下几点:一是解决纠纷效率高,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社会稳定。民事案件调解达成后,诉讼程序既告结束,调解书与判决书一样,都产生结束诉讼的后果,而且调解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选择了调解方式结案,服从调解协议,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主动性增强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就大为提高。而且调解结案大多兑现较快,这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和良好经济秩序的恢复和建立,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其二是解调纠纷彻底,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法院调解坚持自愿与合法原则,针对当事人的思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相互让步,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可使当事人不伤感情,避免义气用事,并能心服口服地履行协议,从而彻底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稳定,避免相互间不必要的摩擦。其三是调解方式主要是宣讲政策法律,有利于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这对于预防纠纷和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重视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不留后患”的原则,针对个案的特点和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增进了解,化解对抗情绪,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

  五强化人权理念。尊重人权,是指重视人的价值,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是要采取行动和措施,防止人权受到侵害,或者当人权受到分割及其行使遇到障碍时,及时给予保护或者救济。充分尊重与保障人权,这是现代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和现代民主政治在文化观念上的集中反映,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石,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前提,。因此,重视人的权利,尊重与保障人权,要真正成为现代司法工作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在以处理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司法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努力克服长期封建社会与长期计划经济所形成的官重民轻、官断民服、重职权、轻人权等陈旧观念和习惯做法,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亲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新观念和新作风。在司法工作中除了对诉讼法和实体法上所规定的当事人权利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之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也要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障,如对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名誉、尊严、身心上的实际困难等等,都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关照。

  六强化群众的监督。一是坚持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允许公民持有效证件参加旁听,充分发挥庭审活动的教育功能。二是规范裁判文书和档案公开查阅制度,搞好案例编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知情权的要求。三是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通报法院工作情况,积极征询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视察法院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四是坚持定期走访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活动,了解经济社会状况和法律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是积极开展回访当事人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六是继续坚持文明接访和信访督办,对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七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以及与群众的联系沟通,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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